互联网+时代,警惕这些银行卡风险

  发布时间:2016/3/17 21:15:49 点击数:
导读:互联网+时代,警惕这些银行卡风险(北京法院网宋硕)  今年春节期间,支付宝的“咻一咻”、微信的“摇一摇”、QQ的“刷一刷”吸引了诸多民众的参与。而各种拜年红包的分享更是平添了节日的喜庆。据统计,仅微信红包…

互联网+时代,警惕这些银行卡风险
(北京法院网 宋硕)
 
  今年春节期间,支付宝的“咻一咻”、微信的“摇一摇”、QQ的“刷一刷”吸引了诸多民众的参与。而各种拜年红包的分享更是平添了节日的喜庆。据统计,仅微信红包在除夕到初五期间总收发人数就高达321亿人次。而这些活动往往需要预先对银行卡进行绑定。一张小小的银行卡,不仅仅具有储蓄功能,手机银行转账、第三方平台支付、电话银行等多种功能的应用大大提升了交易的便捷性。但与之相伴,也出现了一些交易风险,稍有不慎,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伪基站推送诈骗短信,麻痹大意存款转瞬蒸发

  2014年10月18日14时,梁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显示为某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入链接网址,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收到该短信后,梁先生点击了前述短信载明的网址,进入网站,按操作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手机号和登陆密码,然后该网站提示将给梁先生手机发送动态密码,要求按照短信密码进行输入。梁先生收到动态密码后输入到网页中,随后出现手机银行升级一栏,梁先生点击进行了升级。当晚18时,梁先生手机收到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来的两条短信,内容为其银行卡于18时04分和18时05分在福建省泉州自助设备分别取现1万元。由于梁先生人在北京,且银行卡是随身携带,便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梁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2万元。

  法官析案:

  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手段,假冒银行官方客服短信和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得梁先生的银行卡号、手机银行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从事实经过来看,梁先生的损失系因为其疏忽大意轻信了伪基站发送的官方客服短信,并点击其中的钓鱼网站,自己输入动态密码等造成,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据此,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犯罪分子的诈骗方式呈现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噱头进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诈骗的事情屡见不鲜。对储户而言,首先要做到不在陌生网站填写或向第三人透露个人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其次,目前钓鱼网站网址与官方网站的网址相似度较高,建议点击前核对短信中的链接网址与所持银行卡背面的官方网站是否一致;第三,遇有不确定真伪的可疑信息,及时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对。

  银行卡遭遇克隆,数万存款被盗取

  2015年2月28日,张先生突然收到某银行发送的多条信息,提示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在河北省廊坊市发生ATM转账23 000元及ATM取款19 500元,并同时产生异地转账和取款手续费52.25元。事发时,张先生人在北京,银行卡由其随时携带,并未办理任何业务。当日下午17时左右,张先生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其所保管的银行卡原件。之后,张先生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及手续费。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往河北省廊坊市调取了事发时所涉转账及取款业务的ATM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取款人为陌生男性,戴口罩,所插入银行卡的卡面颜色为墨绿色,卡面颜色与张先生所持有的黄色银行卡原件存在明显不同。

  法官析案:

  作为发卡的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只有交易人能够提供真实银行卡以及正确的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本人交易,银行方可支付款项。依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转账及取款业务并非张先生本人办理,且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颜色与张先生的银行卡在色彩上有明显差异。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ATM机转账及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在ATM机设备无法识别伪卡导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银行卡交易密码系由张先生设定和保管,在其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密码泄露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屡见不鲜,储户权益屡屡受损。对于该类问题,建议储户及时办理短信业务提醒,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动态。一旦遭遇银行卡盗刷,应当立即致电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冻结,避免损失扩大;其次,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就近的银行ATM机办理查询、取款等相关业务,证明银行卡在本人处保管,未有人卡分离的情况,为判定银行卡遭克隆盗刷保留证据。

  身份信息被冒用,电话银行转巨款

  2010年8月,郭某冒用被害人刘先生的身份在某银行抚顺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2011年3月7日,郭某通过电话银行将被害人刘先生本人办理的储蓄账户(开户行为本市海淀区某支行)中的50万元分三次转入郭某冒名办理的银行卡中。随后郭某于当日持该卡在辽宁省盘锦市某商厦消费314 994元。破案后,法院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3 102.69元,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刘先生314 994元。在刑事判决书中未查明郭某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刘先生电话银行的密码。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郭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刘先生认为其本人储蓄账户的开户行(即本市海淀区某支行)存有责任,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析案:

  电子银行作为便捷的支付方式,款项的转出以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短信等作为前提,前述信息应由刘先生本人妥善保管。本案系郭某冒名在抚顺市某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通过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转移了刘先生本人持有储蓄账户中的款项,故无法看出开户行在电话银行转出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至于抚顺市某支行为郭某冒名开户、违规办理电话银行等问题,刘先生可另寻救济途径。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储户在存款行开立电话银行等业务,即同意银行以银行卡号、密码等作为电子交易的认证信息,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对于储蓄银行而言即为正当提取。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不能向他人泄露。其次,对于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亦应妥善保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巨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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