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发布时间:2016/7/21 9:16:08 点击数:
导读: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白俊峰,男,27岁,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逮捕。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白俊峰,男,27岁,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逮捕。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义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

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

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某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姚某与白继续厮打,薅住白的头发,将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将姚某捺倒,用裤带将姚的手绑住。

村治保主任陈某接到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在窗外看见白俊峰正趴在姚某身上,咳嗽一声。白俊峰在屋内听见便喊:“我们两口子正办事呢!谁愿意看就进屋来看!”陈某进屋说:“你们两口子办事快点,完了到村上去。”陈给姚某松绑后,回到村委会用广播喊白俊峰和姚某二人上村委会。

此间,白俊峰又第二次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某蹂躏达五个多小时,致姚某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姚家共支付医疗费301.8元。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理评述: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

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子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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