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牌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2/9/6 23:29:47 点击数:
导读:租赁车牌引发的纠纷(赵琳京法网事)车牌号可以买卖或租赁吗?与买卖或租赁车牌相关的合同是否有效?租赁车牌购买的车辆属于谁?如何合法取得车牌?近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门

租赁车牌引发的纠纷


(赵琳 京法网事)


车牌号可以买卖或租赁吗? 与买卖或租赁车牌相关的合同是否有效?租赁车牌购买的车辆属于谁?如何合法取得车牌?


近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赵琳、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王兴尧,结合真实案例,深度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车牌买卖及租赁的有关规定。


01典型案例

为购车签协议买车牌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车牌号。为此,她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表示,最近有一对北京夫妻要出售北京车牌号。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联系到了这对夫妻,并与对方达成协议,车购买在这对夫妻名下。


张女士购买了汽车并使用了几年后,接到车牌所有人王某的电话,表示想要收回车牌。交谈中,王某表示愿意退还张女士当初支付购买车牌的费用。出于信任,张女士告诉了王某自己的住址及生活现状。然而,王某利用其住址找到了她的车,并将车辆开走了。于是,张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王某支付张女士购买车辆的对价款六万余元,以及车辆鉴定费三千元。


问:车牌号可以买卖或租赁吗?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车牌号是一种上路的许可,其本身并不是可以交易的对象,也就是说,车牌号本身是不能交易的。同时,按照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其规章中明确规定车牌号不允许被买卖。


问:与买卖或租赁车牌相关的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出台小客车指标调控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进而保护环境、减少拥堵。这就是《民法典》里面所说的“公序良俗”里的“公序”。而买卖车牌号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此种合同是无效合同。


问:租赁车牌购买的车辆属于谁?


本案中,王某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可以说这辆车归王某,但由于买车的钱是张女士出的,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因此,在王某把车要回来的同时,需要把自己获得的不当得利一并返还。


02典型案例

八万元买的车牌遭破坏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陈先生一直摇不到北京车牌,他的朋友扈某告诉陈先生,一家科技公司正在出租京牌指标,陈先生立即委托扈某帮忙办理租车号事宜。最终,一名姓张的工作人员带着营业执照、公章等文件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指标租赁协议,陈先生永久使用该指标直到车辆报废。所有手续完成后,陈先生把八万元车牌租赁费打给了扈某,由扈某把这笔钱转给张某。近三年后,陈先生接到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让陈先生立即归还该公司的车牌指标。


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根本不知道对外出租汽车京牌指标一事,经调查发现有人篡改了公司小客车指标系统,盗取了车辆指标。


陈先生联系了当时与之签订协议的张某,张某表示自己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及车辆指标租赁手续都是别人委托自己办理的。陈先生又联系了扈某,扈某声称自己也是中间人。一日,陈先生发现自己车牌被盗,怀疑该事件与科技公司向自己索要车牌有关。


问:当事人维权需要认定哪些事实?


本案中,如果陈先生想维权,需要认定多个事实。首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有科技公司的公章,需要科技公司解释清楚该公章的真伪,若公章为真,系何人盖章。其次是扈某、张某与科技公司的关系。这两人是否为科技公司职员,亦或是代理关系。最后是租赁钱款的去向。若钱款最终被转给科技公司,则科技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返还,若没有明确证据表明钱款打给了科技公司,则陈先生针对科技公司的维权会有一定的难度。


问:如何合法取得车牌?


从合法角度来讲,有多种途径可以获得车牌。首先是《民法典》里面讲的涉及到继承的情况。其次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进行转让。再者,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竞拍法拍车,这种情况下,参加竞拍的人必须具备摇号资格。


若短期内有用车需求,也可以通过正规租车手续进行租赁、打车或者绿色出行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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