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强奸”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发布时间:2010/12/8 7:59:47 点击数:
导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无罪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2010/12/0707:11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本文导读: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

男子“婚内强奸”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

2010/12/07 07:1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文导读: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案先例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连线法官


  何时丈夫


  才算“强奸”?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话当事人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专家访谈


  专家谈“婚内强奸”认定: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0-12-06 人民法院报


  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学者、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


  徐松林教授认为,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徐松林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于本案,徐松林认为,李某与张某并未长期分居,在同一套居室内分床睡不能视为“分居”,感情也未破裂、暴力性行为也非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而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兼之张某在案发后第二天有到派出所替李某说情的情节。基于刑法谦抑理念及“婚内强奸”基本法理,本案不宜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相关评论


  未婚同居打“老婆” 也算家庭暴力


  2009-12-18 成都商报


  呼声极高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立法目前有了实质进展,由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专家草拟的专家建议稿日前已出炉。昨日,建议稿参与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专家建议稿首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建议稿将家庭暴力延展到了同居者之间,将“婚内强奸”也纳入家庭暴力等。


  家庭暴力立法很有必要


  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但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却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当中。


  “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三部法律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条有8个,但只有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发生家庭暴力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适用面非常窄,只限于夫妻之间、而且只在离婚的时候才能适用。”李明舜教授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没有对家庭暴力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就使得实践中难以把握相应的标准,“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国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同居暴力也算家庭暴力


  在专家建议稿中,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做了一个全新的界定,“概括地讲,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李明舜教授指出,建议稿对家庭成员做了扩大的解释,虽没有亲属关系,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过的同居者、曾为配偶者之间发生的相互伤害,也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

    对于社会热议的“婚内强奸”问题,李明舜教授指出,从法律上讲,我国法律没有婚内强奸这个概念,“但对于夫妻之间用暴力的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国外有的国家先是把婚内强奸排除在了强奸罪之外,而后又将这种排除删掉,这就使夫妻之间的豁免不复存在。但我国强奸罪没有主体上的限制。实践当中,在离婚过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不管构不构成强奸罪,都是家庭暴力的范围。”


  受害者可申请“保护令”


  自从去年3月,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设立了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试点地区的家暴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保护令在实践当中是非常有效的措施,建议稿将其提升为法律规定。”李明舜教授指出,反家庭暴力要以受害人为本,如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是最重要的。


  李明舜教授说,所谓民事保护令,或者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是对于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现时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要求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或者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申请保护令一般应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公安机关、庇护机构、救助机构、社会福利院、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家庭暴力纳入接警范围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前110接到诸如家庭暴力的案件都会以“这是家务事,自己协商解决”来回应。李明舜教授透露,在专家建议稿中,法律明确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到接警的范围,这就从法律上对之前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保障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


  相似案例


  男子因为婚姻矛盾当着亲戚面将妻子强奸


  2010-11-25 河南商报


  离婚谈判不成,他用刀砍伤妻子和亲戚,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与闻讯而来的警方对峙3小时。


  11月23日,涉案的于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这也是三门峡首例婚内强奸判处刑罚的案件。


  施暴


  离婚谈判不成,刀砍两人


  现年25岁的于某,家住三门峡,2005年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9年10月,他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一次争吵后,小芳离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丽家。


  当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于某来到表姐家与妻子谈离婚。临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手枪。


  俩人再次发生争执,于某掏出仿真手枪,指着妻子和小丽的头,要求赔两万元婚礼钱。如果谈不出结果,谁都别想离开屋子。

    谈判过程中,于某大发雷霆,小丽找个机会,从窗户向外扔出一张求救纸条,上面还写着她母亲的电话号码,期望邻居帮忙。


  小丽母亲接到电话后,迅速赶来。


  突然听到敲门声,于某非常生气,从厨房掂来一把菜刀,疯狂向两人砍去。


  他威逼二人进入主卧室,小丽、小芳趁机反锁卧室门,于某从阳台爬窗户进入卧室内,又用菜刀将二人头部、手部多处砍伤。


  随后,他当着小丽的面,不顾小芳受伤流血,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判罚


  三罪并罚判刑三年


  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民警赶到现场,与于某展开对话,要求其放弃反抗,缴械投降。


  可是,于某坚持不开门,反将窗帘拉上,隔绝警方视线。


  下午3时,谈判僵持3个小时后,于某把“枪”和菜刀扔了出来,开门向警方投降。经鉴定,被害人小丽、小芳的伤情均为轻伤。


  最终,经法院审理,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小芳及小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元。


  说法


  婚内强奸也是犯罪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永增介绍,刑法所指强奸罪,即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


  结婚虽意味着对性关系的允诺,但不能据此认为允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均可发生性关系。


  在本案中,于某虽与被害人小芳系夫妻关系,但其违背妇女意志,在他人家中,将小芳砍伤后,且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纲常,超越了社会一般观念对夫妻勉强性行为的容忍限度,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判决也考虑了双方系夫妻关系这一特殊因素,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也体现了与普通强奸罪社会危害性有别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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