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10/8/19 22:49:12 点击数:
导读: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

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聚众斗殴罪
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伤害的结果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犯罪动机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标准
  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其他情况。
  三、犯罪对象标准
  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这里的“特定”与“不特定”究竟如何区分呢?在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所针对的肯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物,为什么说此时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例如,甲出于报复而殴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殴打,其他人与甲之间没有私仇,甲不可能殴打其他人,这时说甲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从甲身旁路过就被殴打,甲也有可能殴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换的。这时甲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为特征标准
  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小题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究竟什么是无端滋事、小题大做,应当按正常人的标准来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件客观方面要件综合分析。
  五、犯罪结果标准
  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重伤或死亡、轻伤、轻微伤。
  (一)重伤或死亡
  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即认为该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即使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种罪名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第二,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在寻衅滋事中只有一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从表面上看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中不可缺少的行为要件。就随意殴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而言,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就违反了刑法“一行为一评价”、“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第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寻衅滋事罪同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照此推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低于聚众斗殴的寻衅滋事罪,当然不应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因为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就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二)轻伤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不仅不能成为判断如何定罪的结果标准,反而是我们需要注意区分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既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也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如何认定,需要综观以上五个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认定。
  (三)轻微伤
  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显而易见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考察案件情节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以及造成轻微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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