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0/8/9 11:04:24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23日下午和8月1日上午,由市建委副总经济师沈洁主持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对《建筑物区分专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下午和8月1日上午,由市建委副总经济师沈洁主持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对《建筑物区分专有、共有权相关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进行了研讨。房屋市场处、法规处、权属处、物业处、市测绘所、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城研中心、朝阳建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各自包含的部位、用途,房屋分摊面积计算、交易计价、合同约定的内容、房屋权属登记、物业费收取及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市测绘所要根据《研究报告》尽快完善房产测量规范地方标准和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
测绘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和实测时,按《关于专有部位、共有部位的说明》(详见附件)进行分摊计算,并标明相应部位的用途、面积。市测绘所在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进行核定并上传至交易权属系统。
二、全部预售在售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的分摊情况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分摊内容(包括分摊和未分摊共有部位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须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内容一致。
属于共有部分的房屋,不得进行预售或销售,并不得随意变更部位和规划用途。
四、房屋市场处负责修改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公共配套服务用房和车位、会所等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根据规划配套建设指标和开发项目同步建设方案,明确应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所在位置、交付时间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和转让等。
五、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仍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其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表中标明,相关分摊部位、用途和面积及未分摊的部位(与测绘备案一致)记载在登记簿和权属登记系统中。
六、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办公、商业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公共设施设备等用房的物业收费等问题将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完善。
附件:《关于专有部位、共有部位的说明》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分类
附件: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分类
一、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相关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可分为可分摊部位和不可分摊部位。在分摊计算时,只有可分摊部位参与分摊,按各专有部分和不可分摊共有部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1、建筑物内的可分摊部位:一般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名称或用途表示的部位
(1)人员通行类:大堂/大厅/门厅/楼(电)梯间/楼(电)梯前室/通道/通廊/连廊等。
(2)共用设备类:仅为建筑物内各专有部位服务的设备,如:设备用房/水泵房/变配电室/附属设施/鼓风机房/中水机房/附属用房/水箱间/垃圾收集间/消防贮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引风机房/电缆分界室/消防值班室/地下制冷机房/消防控制中心等。
2、不可分摊部位
建筑物内的警卫值班室、自行车库、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建筑区划内,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房。
物业管理类:主要包括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管理服务中心/配套管理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处等。
市政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市政设施(水、电、气、热、有线电视)所占用的房间如:热交换站/市政锅炉房/煤气调压站/煤气工程维修站/煤调站/热力站/空压站/计量间/收集站/分界室/变电所(电力公司专用)/市政动力站/市政水泵房/市政管理用房/煤气开闭站/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等。
其他:自行车库/警卫值班室/值班室/门卫/
二、专有部分:
指建筑物内具有独立构造和用途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承担分摊面积。
1、居住用房类:住宅/公寓/别墅/单宿/生活用房等。
2、商业办公类:商业/酒店/餐饮/旅馆/娱乐/金融/会展/办公用房/写字楼/综合业务楼/配套用房/配套公建等。
3、仓储库房类:车库/车棚/仓储/储藏间/杂物间/地下仓储/地下库房/车位/库房/综合库房等。
4、工业用房类:工业用房/厂房/车间等。
5、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载明的居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为学校、医院、邮局、银行、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用房等房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下午和8月1日上午,由市建委副总经济师沈洁主持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对《建筑物区分专有、共有权相关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进行了研讨。房屋市场处、法规处、权属处、物业处、市测绘所、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城研中心、朝阳建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各自包含的部位、用途,房屋分摊面积计算、交易计价、合同约定的内容、房屋权属登记、物业费收取及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市测绘所要根据《研究报告》尽快完善房产测量规范地方标准和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
测绘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和实测时,按《关于专有部位、共有部位的说明》(详见附件)进行分摊计算,并标明相应部位的用途、面积。市测绘所在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进行核定并上传至交易权属系统。
二、全部预售在售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的分摊情况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分摊内容(包括分摊和未分摊共有部位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须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内容一致。
属于共有部分的房屋,不得进行预售或销售,并不得随意变更部位和规划用途。
四、房屋市场处负责修改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公共配套服务用房和车位、会所等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根据规划配套建设指标和开发项目同步建设方案,明确应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所在位置、交付时间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和转让等。
五、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仍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其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表中标明,相关分摊部位、用途和面积及未分摊的部位(与测绘备案一致)记载在登记簿和权属登记系统中。
六、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办公、商业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公共设施设备等用房的物业收费等问题将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完善。
附件:《关于专有部位、共有部位的说明》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分类
附件: 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分类
一、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内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相关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可分为可分摊部位和不可分摊部位。在分摊计算时,只有可分摊部位参与分摊,按各专有部分和不可分摊共有部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1、建筑物内的可分摊部位:一般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名称或用途表示的部位
(1)人员通行类:大堂/大厅/门厅/楼(电)梯间/楼(电)梯前室/通道/通廊/连廊等。
(2)共用设备类:仅为建筑物内各专有部位服务的设备,如:设备用房/水泵房/变配电室/附属设施/鼓风机房/中水机房/附属用房/水箱间/垃圾收集间/消防贮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引风机房/电缆分界室/消防值班室/地下制冷机房/消防控制中心等。
2、不可分摊部位
建筑物内的警卫值班室、自行车库、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建筑区划内,为本小区业主服务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房。
物业管理类:主要包括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管理服务中心/配套管理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处等。
市政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市政设施(水、电、气、热、有线电视)所占用的房间如:热交换站/市政锅炉房/煤气调压站/煤气工程维修站/煤调站/热力站/空压站/计量间/收集站/分界室/变电所(电力公司专用)/市政动力站/市政水泵房/市政管理用房/煤气开闭站/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等。
其他:自行车库/警卫值班室/值班室/门卫/
二、专有部分:
指建筑物内具有独立构造和用途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承担分摊面积。
1、居住用房类:住宅/公寓/别墅/单宿/生活用房等。
2、商业办公类:商业/酒店/餐饮/旅馆/娱乐/金融/会展/办公用房/写字楼/综合业务楼/配套用房/配套公建等。
3、仓储库房类:车库/车棚/仓储/储藏间/杂物间/地下仓储/地下库房/车位/库房/综合库房等。
4、工业用房类:工业用房/厂房/车间等。
5、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载明的居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为学校、医院、邮局、银行、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用房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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