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0/9/1 9:53: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2010年8月30日B07版□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李诗怀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项措施。但…

《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离婚时的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
2010年8月30日 B07版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李诗怀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项措施。

    但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普通人往往并不了解三者的差别和具体适用的条件,多次发现对于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往往会笼统地提出 “赔偿”的要求。

    殊不知,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补偿和经济帮助,它们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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