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女儿对我最好 房子只给她” 每天打电话 算不算尽孝

  发布时间:2011/7/13 18:59:31 点击数:
导读:“大女儿对我最好房子只给她”每天打电话算不算尽孝(《北京晚报》2011年07月13日第42版“法治周刊/说法”)本报记者林靖郭大爷八十多岁了,与老伴一共生有6个子女,当年夫妻俩获得了一套拆…

“大女儿对我最好 房子只给她” 每天打电话 算不算尽孝
(《北京晚报》2011年07月13日第42版“法治周刊/说法”)
  本报记者 林靖

  郭大爷八十多岁了,与老伴一共生有6个子女,当年夫妻俩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1999年郭大爷的老伴去世。2003年郭大爷用1万多元买下来该房,并取得了产权(含夫妻二人的工龄补贴优惠因素)。如今,郭大爷在其他五个子女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过户给大女儿,家庭成员之间由此产生了激烈矛盾。

  郭大爷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是因为他觉得拆迁安置时,其他五个子女也各自获得一套,只有大女儿由于出嫁户口迁出,所以未分得房屋。而且他认为,只有大女儿对自己最好。

  郭大爷的大女儿说,她每天一个电话嘘寒问暖,经常去陪老人聊天。房子自己不主动要,如果老人给,就接受。

  而其他五个子女却认为,他们五人才真正是对老人尽孝了:给老人买了空调;逢年过节、老父亲生日,都是又买鱼又买肉,而大姐每次都是两手空空;他们五个经常半夜送老人上医院等。对于老人的房子,绝不能只给大姐一人。

  五人还提出,当初他们父亲买房的1万元,动用的是老两口的存款,所以这房子的一半份额应该属于他们母亲的遗产。而郭大爷则称那1万元钱是老伴死后他自己的存款,并拿出了存折等证据。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赡养也包括精神上慰藉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李诗怀律师认为,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不仅仅是指物质方面的赡养,同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人的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对老年人来讲,他们非常需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对此,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将“常回家看看”作为义务写进法规。

  李律师说,在本案中,郭大爷的大女儿与其他五个子女相比,在物质上对郭大爷付出得少一些,在精神上的慰藉多一些。而精神慰藉同样是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郭大爷自认为大女儿对他最好,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他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大女儿。而事实上,郭大爷如何处分该房产,与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原则不一样,并不是说哪个子女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郭大爷就应该把房子给谁。而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该房屋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则老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   

  非夫妻共同财产可处分

  郭大爷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李诗怀律师认为,要确定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就先要明确该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郭大爷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的复函》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因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确定,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或是郭大爷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郭大爷的老伴去世后,其遗产没有进行继承分割。假如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则该房屋属于郭大爷和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老伴的份额作为老伴的遗产,由其老伴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未继承分割前,则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因房屋处于共有状态,所以郭大爷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份额,而无权处分整个房屋。

  而反之,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该购房款属于郭大爷在其老伴去世后的个人所得,因此该房屋属于郭大爷的个人财产,那么,郭大爷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

  赡养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李诗怀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中,相互约定,由其中的某个或某些子女赡养老人,并在老人去世后继承遗产;而另外的子女可以不赡养老人,在老人去世后亦不继承遗产。

  对此,李诗怀律师特别提示大家: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形式予以免除。无论在老人去世后是否继承遗产,子女在老人生前都应该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另一方面,对老人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会决定在老人去世后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有多少。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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