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民事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3/11/2 21:07:14 点击数:
导读: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民事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2013年11月01日17:02:04来源:新华法治法制晚报消息,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今年4月25日被平顶山中院当庭无罪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民事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01日 17:02:04 来源:新华法治 

    法制晚报消息,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今年4月25日被平顶山中院当庭无罪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下午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律师和@蔺文财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新京报等媒体此前报道,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后被判刑15年。此案三次历经发回重审期间,2004年平顶山中院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被称为“死刑保证书案”。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一审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李怀亮无罪后,因检方不予抗诉,不服判决的被害人家属就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7月24日,该案民事诉讼部分在平顶山中院开庭,被害人家属向李怀亮索赔15万元,案件将择期宣判。

    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表示,索赔意图不在赔偿,而是期待通过这次开庭,推动案件重审。今年4月25日李怀亮被宣判无罪后,被害人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不服一审判决,曾多次要求平顶山检方就一审判决抗诉。

    5月8日,抗诉期的最后一天,平顶山检察院通报称,对一审判决表示尊重,不予抗诉。但通报中同时申明,“就检方目前掌握的证据,仍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涉嫌12年前奸杀同村少女的重大作案嫌疑,李怀亮一案同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在检方不予抗诉的情况下,坚信李怀亮是杀害女儿真凶的杜玉花夫妇重新聘请律师,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6月3日,无罪释放后的李怀亮正式向河南省平顶山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379.67万元,并要求有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院对此立案。

    6月7日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 释疑

    已判无罪为何再遇民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汪海燕表示,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分开的,所以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虽然法庭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但辛普森本人最后承担了巨额赔偿。

    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虽低于刑事案件,但在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中,依据刑案“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民事部分是否能够生效依据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截至目前,我国还未出现过在刑事上已确定一个人无罪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

    汪海燕分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一方对一审判决存疑,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有义务就一审判决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新的证据或一审判决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上级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动案件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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