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

  发布时间:2014/10/18 20:35:58 点击数:
导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

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意外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代持股权会变成遗产份额。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四、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五、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对于上述风险,可能的解决方案有:

一、代持人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出资人;

二、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

三、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四、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另外,股份代持问题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有保荐代表人指出,绝大多数的股份代持形式都不被监管层认可,如果存在股份代持问题的申报企业被举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持股权的行为在公司上市前需要清理干净,否则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时逢合同法解释三出台,最高院果然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保留出资证据对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障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出资证据并不能直接让隐名人走上前台,也不能对抗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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