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5/10/9 8:49:17 点击数:
导读: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北京法院网王雪)  在农村地区,邻里之间的无偿互助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农耕、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亲戚、朋友、邻居甚至全村的村民,或是主动或是被邀请,到事主…

帮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北京法院网   王雪  )

  在农村地区,邻里之间的无偿互助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农耕、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亲戚、朋友、邻居甚至全村的村民,或是主动或是被邀请,到事主家无偿帮忙,对此,受帮的人无需支付报酬,只要为出工出力的亲朋好友提供丰盛的饭菜即可。在我国,几乎每个村落都有类似的乡规民俗,这种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的行为,就是法律上的“帮工” 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帮工关系”。帮工关系与劳动、雇佣等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偿性,员工遇到事故可以找单位负责、雇员出事了雇主要“埋单”,那么如果在帮工关系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案例一:第三人致帮工人受损害 被帮工人或担补偿责任

  张某与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日关系很好。2014年9月,张某应宋某之邀,帮忙到宋某的承包地里干农活。正值农忙时节,宋某承包地周边的各家也都在干农活。当天下午4点左右,张某在农忙间隙到地头空地上喝水休息,恰逢同村邻居邵某驾赶牛车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张某身边时,不知何故,负责为邵某拉车的黄牛突然狂躁不已,将背对着牛车的张某顶了出去,张某腰部受伤,流血不止。后邵某将张某送至密云县医院诊治,张某为此共花去治疗费2366.34元。因索赔未果,张某将邵某及宋某一同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邵某表示张某所受伤害确系为自家黄牛所为,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境贫寒,一直靠吃低保为生,无力赔偿张某的损失。宋某则表示,自己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邵某确系当地贫困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事故发生时,黄牛并未受到外界任何不当外因刺激。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张某与邵某及宋某达成调解协议:邵某及宋某二人各赔偿张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实践中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在遭遇事故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某所受伤害是邵某家的黄牛突然发狂所致,邵某无疑应当对张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邵某经济条件所限,只判令邵某赔偿张某损失,很可能因为邵某无力赔偿而导致张某被支持的诉讼请求成为一纸空文,而宋某作为张某无偿帮工的收益人,按照公平原则,可在其受益范围内适当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弥补张某的损失。当然,如果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在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无偿受益的被帮工人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帮工人意外遭受损害 被帮工人要担责

  因低压线路与房后树枝摩擦产生火花,村民李某在某电力公司要求下砍伐树枝时不幸摔落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2011年7月24日,因天气原因导致李某北正房西侧上方低压线路与一棵自然生长的树木相接触,导致低压线路产生火花。李某发现该险情后,电话通知某电力公司,并告知相关险情。随后,该电力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排除险情。因未带作业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断电作业后要求李某上房修剪树枝。因下雨致使屋顶湿滑,李某从屋顶摔下受伤。受伤后,李某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其被诊断为:右距骨开放性骨折伴脱位。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李某将该电力公司诉于密云法院要求赔偿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李某房屋西侧的树木并非李某个人所有,亦非李某所种植。在树枝与电力设施相接触产生火花后,已经对周围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李某没有义务去修剪树枝,而该电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该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对树枝进行修剪,李某与该电力公司已经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该电力公司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如果帮工人不是因为他人原因,而仅是因为帮工过程中发生状况,导致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帮工人提供帮助的时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义务去修剪可能引发险情的树枝,这本是电力公司应担负担的职责,但是,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李某无偿帮忙,双方无疑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期间,因为意外,导致李某自高处坠落摔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电力公司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提供帮工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人提供帮助的,帮工人仍执意帮工并在该期间发生损害的,被帮工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被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获益,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可在其受益范围内判决其进行适当补偿。

    案例三:无偿帮工致人损害 一般过失不负责任

  因要拆除自家果园内的临时建筑,李某雇佣了高某等四人帮忙干活。期间,因果园内的房屋拆除需要用到铲车,李某遂找到了正在附近施工的工地负责人曹某,表示希望曹某能够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帮忙推倒房屋。曹某同意,并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去帮助李某。现场,李某指挥铲车司机宋某推倒果园的外墙,未料,当时李某雇佣的几名工人正在果园外墙另一侧搬运石棉瓦,铲车司机宋某按照李某的指示进行操作后,倒塌的墙体刚好砸到了另一侧几名工人的身上,导致几名工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事发后,李某将几名工人送至医院救治,后因赔偿问题,几名工人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作为雇主,被法院判决赔偿几名工人各项赔偿款共计7.6万余元。李某赔付后,认为铲车司机宋某及其雇主曹某也应对此事负责,遂将曹某及宋某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其已经赔偿工人的7.6万元。

  庭审中,曹某表示,自己是受李某拜托,为李某提供帮忙的,期间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在现场也是李某指挥铲车司机工作的,因此认为事故损失应当由李某一人负担,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宋某则表示,自己受雇于曹某,且推墙行为是受李某指使,也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及曹某的行为属于为李某帮工。因李某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宋某、曹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李某要求曹某及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不同,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致害的帮工人负担还是该由被帮工人负担呢?

  一般来说,因帮工人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并没有报酬,因此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缘于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于损害结果,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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