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首饰,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5/12/14 21:55:21 点击数:
导读:婚后购买的首饰,归谁所有?(小军家事团队)那句著名的广告语说,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当爱情不在,钻石还在,那又是怎样的尴尬。而这样的场景,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少见。法院该如何分割诸如钻石这样的首饰呢?不同…

婚后购买的首饰,归谁所有?
(小军家事团队)

那句著名的广告语说,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当爱情不在,钻石还在,那又是怎样的尴尬。

而这样的场景,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少见。法院该如何分割诸如钻石这样的首饰呢?不同的人,或许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首饰一般归一方专用的生活消费品,故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面,首饰价值较高,一律判决其归一方所有,似乎又有失公平。

下面先来看司法实践中的四种典型意见:

裁判观点1:对个人赠与故归一方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上诉人蓝某甲婚后为被上诉人谢某购置首饰,应视为对被上诉人谢某个人的赠与,属于被上诉人谢某的个人财产——(2015)浙丽民终字第29号

裁判观点2:超出一般家庭生活用品故归夫妻共有婚后购买的金手链、金镶钻项链及耳环,价值16183.1元,,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用品的范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5)合民一终字第04430号

裁判观点3:婚后购买故归夫妻共有婚后购买的金首饰金鱼吊坠一个、金项链一条尹**,系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81号,      (2014)葫民终字第00928号

裁判观点4:应由一方继续使用故各归各(相当于归一方所有)吴甲、陈某某庭审中均确认,购买的首饰中包含了吴甲、陈某某双方佩戴的部分,且现该首饰去向不明客观上导致无法分割。另鉴于首饰系私人物品,原则上应由各人继续使用,故法院对双方要求分割的请求均不予支持。——(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

那么,究竟有没有一种更正确的观点?

先来看看:立法原意是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年)中,作者是这么写的:“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很大程度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了立法机关的声音,可谓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权威解释。并且,作者还明确表达了对相反观点的否定意见。从这个角度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首饰,归使用该首饰的夫妻一方所有,应该是不存在疑义的。

既然这样,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种不同的判法呢?大概,主要原因有两种:有的审判人员,知晓立法机构的前述立场,但坚定地不认可立法机关的立场,或者为现实案情所困扰,所以没有按立法机关的原意适用法律;有的审判人员,根本不知道立法机构曾经有过这样一种表态,所以从自己的正义感出发对《婚姻法》第19条作了朴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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