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为百姓生活指点迷津

  发布时间:2015/12/4 19:44:50 点击数:
导读: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为百姓生活指点迷津(北京法院网董杰陈自喜)两个多月前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已经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以往我们生活、工作、学习中的“…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为百姓生活指点迷津
(北京法院网  董杰 陈自喜)

    两个多月前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已经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以往我们生活、工作、学习中的“陋习”及一些深受舆论诟病的行为“入刑”,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了,当事人实施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刑罚处罚。一说“入刑”,大家可能有些紧张了,别急,房山法院刑庭法官来为您解读一下《刑九》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定,避免您碰触法律“高压线”。

  一、 超速超载成危驾 安全行驶责任大

  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一个很热的罪名,现在老百姓对这个罪名已经很熟悉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坊间的口头禅了。以前,危险驾驶罪的处理主要集中在追逐驾驶和醉酒驾车两个方面。然而,现实中客车甚至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与酒驾可以媲美甚至更甚。例如,2011年本市门头沟一家黑幼儿园核载49人的校车严重超载,并且超速行驶,致使车辆与施工围挡及灯杆接触,支撑围挡的钢管插入车内,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身亡,三名幼儿受伤。这样的恶性事件,以往在未造成人员伤亡时,交通部门只能以行政处罚为主,震慑作用有限,取得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这次《刑九》将“校车和客车超载、超速”也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这就意味着今后校车、客车再超载、超速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触犯刑法,受到刑罚了,这对于保障乘车人安全意义重大。


    二、老弱病残需保护 虐待行为莫要为

  日前,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事件屡见报端,养老院护工打骂老人等行为也常被报道。例如,今年6月初,房山某幼儿园的多名家长称,自己孩子被老师用针状物扎伤,事后,涉事老师被警方带走调查,房山区教委也已展开调查。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我们知道“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弱病残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照;然而幼教虐童,护工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事件却是时常发生。事发后在伤者伤情轻微无法追究刑责时,公安机关只能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难以取得让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此外,对于部分负有特殊监护、看护职责人员实施的虐待行为尽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某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伤情未达到相关的程度,故无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虐待行为进行惩处。此次《刑九》在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虐待儿童、老人、病人、残疾人,即使伤情轻微,只要情节恶劣,就有可能入刑,这样将有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有效地打击虐待行为,给弱势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学习要靠真本事,“替考”小心进牢房

  当今,考试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高考、司考、公考等考试已经成为年轻人成就梦想的重要关卡。但是,少数人总想通过“捷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替考、作弊等非法手段应运而生,且花样翻新、手段高超。这些行为不仅对国家的考试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同时对其他认真复习、诚实守信的考生而言极度不公平。为此,国家采取了各种反作弊的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反作弊的政策来维护考试的公平,但时至今日,大规模的考试作弊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每年一次的高考期间,媒体都会爆料一些考试作弊事件,有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往对此类事件大多数只能采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措施,但是此后这些不法分子又会继续破坏国家的考试秩序。

  此次《刑九》将这种行为纳入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可谓意义重大。当然,这里的考试并非学校三天两头的小考,而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如果为实施该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上述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同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也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条规定对替考行为给予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在高考过程中某位考生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必须将替考者和该考生一并带走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进行刑事拘留或对其监视居住或对其取保候审,二者将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被判处1至六个月拘役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并被判处罚金。情节相对较轻的,可以单独判处罚金。这对每一位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将是致命的处罚,其将会有犯罪前科,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都会受到各种限制,因此此行为代价极大。


    四、医院就医要理性,医闹行为法不容

  如今“医闹”现象频发,有些不法分子通过打条幅、设灵堂等形式进行大肆“表演”,甚至还出现殴打医务工作者的情况,对医生的人身安全、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很大危害。医生头戴钢盔、身穿防刺背心为患者进行检查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也透出深深的悲哀。医闹在影响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的同时也影响了其他患者的身体健康,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刑九》将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将医闹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广大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个人信息受保护 骚扰电话莫要打

  我们几乎每个人都接到过推销等骚扰电话,甚至一些诈骗电话,好多人还有过在夜晚熟睡之际被骚扰电话吵醒的经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到了民众无法容忍的地步。《刑八》仅将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这起到的效果有限,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事件仍然频发。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均规定为犯罪,将原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予以从重处罚。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大幅度的降低了犯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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