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 保底条款多无效

  发布时间:2015/7/12 15:53:03 点击数:
导读:法律风险炒股面临的第二重风险委托炒股保底条款多无效(《北京晚报》王蔷)法律风险炒股面临的第二重风险“全民炒股”时代再次到来,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炒股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会伴随着股市的升温、震…

法律风险 炒股面临的第二重风险
委托炒股 保底条款多无效
  (《北京晚报》 王蔷)
 
    法律风险 炒股面临的第二重风险

    “全民炒股”时代再次到来,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炒股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会伴随着股市的升温、震荡后不断增加。特别是资金入市速度放缓,后市个股会出现分化,一旦股票下跌,非理性炒股行为会付出惨重代价。法律人士指出,委托炒股、借款炒股等行为,都面临着股市操盘和法律上的双重风险,投资者以及炒股人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输得倾家荡产。

    风险1
    委托炒股 血本无归

    委托炒股紧随股市大涨重出江湖,但委托炒股隐藏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北京男子小谭与小万是从幼儿园一起玩闹的“发小”。小万从事金融投资业务多年,而小谭对投资一窍不通,只是凭着辛苦打拼攒下了几百万元存在银行里。小万劝小谭投资炒股并承诺:“你放心,交给我炒,我保证你投资回报率20%!”

    小谭当即决定把自己的200万元存款交给小万炒股。双方签订了为期半年的《A股个人账户投资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出现亏损或没有达到20%,由小万支付小谭没有达到的部分,协议到期日小万必须返还小谭投资的本金200万元及投资回报40万元。

    遗憾的是,小谭交付给小万200万元,仅仅在一开始收到过部分利润,到了协议期限日,小万账户上本金已亏损为零,不仅利润连本金都没能偿还。小谭把“发小”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万立即返还投资本金以及剩余收益。

    法院判决小谭与小万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小万返还小谭2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支付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小万无钱可还,这场官司以小谭的损失惨重落幕,至今连本金都未要回。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多数被判无效

    有调查表明,各法院对定性为有保底条款的民间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三分之二会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于静解释,保底约定对金融监管不利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违反了基本经济规律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在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不可能保本,投资风险无法避免,如果只有利益没有风险,所有人都会去投机,助长了非理性投资。实践中倾向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

    委托理财可以是无偿的,但无偿的委托协议风险更大。因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2
    借钱炒股 亏损“翻脸”

    和熟人借钱炒股,本钱还不上就会闹翻脸。股民余智选择的是以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签订协议从别人手中借得资金炒股,但因炒股亏损也打起了官司。

    2013年10月,余智与康永、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股票账户委托交易合作协议书,约定康永出资100万元、余智交付20万元风险保证金,将康永提供的股票账户委托给余智,合作期3个月。余智自负盈亏,每月向康永支付综合管理费2万元,资产管理公司对康永的履约提供担保。

    没想到借钱炒股仅1个月就亏损了十几万元,收入不高的余智无奈向康永表示,在之后综合管理费免收的条件下想提前解除协议。康永没同意,在未通知余智的情况下,更改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收回了账户使用权,提前单方解除协议并且直接从余智交付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了管理费4万元。

    余智将康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万元。他认为双方实为借贷关系,每月2万元管理费实质为利息。但康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是合作炒股关系,扣除管理费有理有据。

    法院查明,康永为余智提供的股票交易账户非其本人账户,而是案外人账户,且资金亦为案外人提供。据此,法院认为余智与康永之间不符合合作炒股的基本特征,而是属于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康永每月收取的2万管理费实为借款利息。由于康永提前收回借款,后续两个月的利息并未实际产生,法院判决康永返还余智4万元,资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永追偿。

    法官说法
    约定付本还息 不能超银行利率4倍

    通过公司借钱给个人炒股,这种委托理财关系,因为约定固定收益,一般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借钱炒股风险小些,但股市有震荡,股民一旦亏损还不起借款,产生纠纷也不可避免。

    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于静说,委托理财和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炒股是委托人承担风险,借贷则是保证本金、支付利息。判定到底是委托理财,还是借贷,要看当时签订的书面约定如何。如果约定的是给付本金、偿还利息,就是借款法律关系,建议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约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没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款人不可以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借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实践中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逾期利息。借款中约定利息的,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出资炒股者不想承担风险,可以约定借款,但借款合同只有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才可以要求偿还,且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于静法官说,“如果能承担风险就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具体约定合同条款,这样赚了是你的,赔了也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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