攒酒局劝酒者 最易摊上官司

  发布时间:2015/7/12 15:06:29 点击数:
导读:酒后驾车伤亡引发各种索赔诉讼攒酒局劝酒者最易摊上官司(2015年07月02日《北京晚报》张宇)因酒后驾车伤亡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时,同饮劝酒者往往成为被告,但在众多案例中,聚会组织者、餐饮公司、公路局,甚至包括事…

酒后驾车伤亡 引发各种索赔诉讼
攒酒局劝酒者 最易摊上官司
(2015年07月02日《北京晚报》张宇)
 
    因酒后驾车伤亡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时,同饮劝酒者往往成为被告,但在众多案例中,聚会组织者、餐饮公司、公路局,甚至包括事故地所属的村委会等,都成为了被告。酒后驾车致自己伤亡,这样告他人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数据
    酒后伤亡索赔
    近五成被告为聚会组织者

    近日,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了一组酒后致伤亡而引发纠纷的数据。从2010年至2015年,该院共审结了涉及喝酒致伤案件590件,其中喝酒致他人伤亡案件482件,所占比例为82%;喝酒致自身伤亡的案件108件,占比约18%,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是酒后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酒后驾车致自己伤亡的案件,以原告或原告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类:要求组织者承担责任的案件53件,所占比例为49%;要求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案件50件,所占比例为46%;要求餐饮经营场所承担责任的案件5件,所占比例为4%;还有少数案件有多名被告。

    本文之所以关注以上四类案件,原因是酒后驾车,本身就是涉嫌违法的行为,明知故犯,却要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巨额赔偿,这样于法有据吗?

    案1
    告邀约同饮者

    王顺和李威二人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2014年7月的一天,王顺受李威邀约去喝酒,酒后王顺坚持开车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撞树死亡。因王顺醉酒且未系安全带,经交管部门认定,王顺负全责。事后,王顺的亲属将邀约喝酒的李威告到法院,索赔70余万元。

    “李威明明知道王顺开车前往,却放任其喝酒。在聚会结束后,王顺驾车离开饭店,李威也未进行劝阻。”原告在庭上称。

    被告李威辩称,他对王顺进行了劝阻,但是王顺却因家庭矛盾借酒消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威未尽到足够的劝阻义务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李威赔偿王顺家属2万元损失。

    释 法

    律师认为,在明知对方驾车的情形下,不仅应当避免出现劝酒的行为,同饮者更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劝阻义务,以防出现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的情形。若存在劝酒或未尽到劝阻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同饮者的基本注意义务是尽到最基本的劝阻和警示,通知酒驾者的家属或尽力为其找代驾,法律不能过分加大同饮者的义务。王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2
    同饮者应避免劝酒
    告聚会组织者

    2013年6月的一天,小贾19岁生日,小贾父母为小贾准备了一次同学生日聚会,小林受邀参加了聚会。在聚会期间,小贾父母向小林敬了酒。聚会后,同学们约好去唱歌,不料小林骑着摩托车去KTV的途中摔伤,花费了4万元医药费。

    小林认为小贾父母组织了此次聚会,而且在聚会期间不但未阻止还向自己敬酒,导致自己骑摩托车时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而致摔伤。法院审理认为,小贾父母明知小林饮酒还放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小贾父母赔偿小林损失8000元。

    释 法

    “攒酒局”者有风险 也有责任
    “组织聚会的人,特别是‘攒酒局’者需对参与人尽到注意义务。”

    律师认为,本案中,小贾父母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应当对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有预见能力,明知他人驾车前往参与活动,还积极对他人进行劝酒,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参与人安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对参与者人身受伤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不仅需要保障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同时也需对参与人某些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尽到劝阻义务。

    案3
    告餐饮公司

    2013年7月,李嘉和王珉相约在某餐饮公司洽谈业务。两人到餐厅后,发现该餐厅近期推出自酿葡萄酒,两人便点了一瓶酒。

    两人酒后原本想找人代驾,但李嘉心想周六晚上郊区应该不会有交警,最终还是坚持自行驾车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因醉酒,一时恍惚将车开进了水槽,致身体受伤。

    事后,李嘉将该餐饮公司告到法院,认为餐饮场所作为公共场所和喝酒聚会的组织者,应该尽到对“不能酒后驾车”的提醒义务,该餐饮公司不但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而且明知顾客驾车前往就餐还故意推销酒,是对顾客酒驾存在故意唆使的行为,应当对顾客因酒驾致伤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餐饮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李嘉的行为,餐饮公司出售酒的行为与李嘉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李嘉的诉讼请求。

    释 法

    要区分顾客是否为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餐饮公司出售酒与顾客酒驾受伤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餐饮公司对顾客酒驾的行为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

    有一种情况除外,即餐饮公司向未成年人出售酒而致未成年人受伤的,餐饮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因此餐饮公司一旦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致未成年人受伤,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4
    告公路局

    2014年9月一天的凌晨2点,小杨与小刘等四个朋友吃饭,酒足饭饱后,朋友将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借给小杨驾驶。在没有安全头盔以及制动系统失灵的情况下,小杨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夜间路面没有任何照明,视线较差,在行驶到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小杨不慎撞上了道路中心的水泥隔离墩,小杨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中年丧子的小杨父母,一纸诉状将四名酒友和房山公路局、村委会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

    对于小杨父母的起诉,被告公路局和村委会都辩称,自己并非事故发生路段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四个酒友否认存在劝酒行为。

    释 法
    被告多 要看有无过错

    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组法律关系,小杨父母告四个酒友是一般侵权关系,告公路局和村委会则属于特殊侵权,如果公路局和村委会证明自己并非事发路段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或者证明隔离墩的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可免责。本案这么多被告,但是最终的判决要依据各方是否有过错而定。

    总结
    不管告谁
    饮酒驾车者难辞其咎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不管酒后驾车伤亡者告谁,法院最终还是会判定原告自己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首先,作为一名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酒后驾车涉嫌违法,以及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常识,即便在他人劝说之下喝了酒,也是自愿的,并非受到胁迫。

    其次,同饮者、聚会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是有限度的,这种注意义务是基于公序良俗的约定,即亲朋好友之间应相互帮助、提醒、看护的不成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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