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离婚理由“花样多” “婚姻岂同儿戏”法院多判驳

  发布时间:2015/8/5 13:29:30 点击数:
导读:“80后”离婚理由“花样多”“婚姻岂同儿戏”法院多判驳(庞立新曾慧北京法院网)  近年来,80后进入适婚、适育高峰期。但是在这“适婚、适育”的高峰期背后,却是80后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案…

“80后”离婚理由“花样多” “婚姻岂同儿戏”法院多判驳
(庞立新  曾慧    北京法院网)

  近年来,80后进入适婚、适育高峰期。但是在这“适婚、适育”的高峰期背后,却是80后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房山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80后离婚占近70%,而他们的离婚理由可谓稀奇古怪,花样繁多。房山法院法官认为,80后离婚案件背后,凸显了这代人的利益冲突及性格弊端。下面,法官通过法院审理的几起“80后”典型离婚案件,为您以案讲法。

  案例一:以自己有小三为由,要求与妻子离婚

  1987年出生的小胡,2009年经同学介绍认识比自己小一岁的小丽,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不料在结婚仪式的当天,小三大闹婚礼现场。从此小胡就开始离家出走,与小丽分居,并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妻子小丽,称自己有小三,与其他人有暧昧关系,以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与小丽离婚。小丽表示可以原谅小胡,对小胡的过去既往不咎,不同意离婚。小胡坚决以自己有小三要求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胡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现在是80后结婚的高峰期,同时也是80后离婚高峰期。法院近几年受理的80后离婚案件量不断攀升,离婚理由千奇百怪。80后对婚姻家庭缺乏了必要的认知和责任感,夫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较为自我,缺乏一定的包容心,而且婚前夫妻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仓促结婚,结婚后又因琐事,仓促提出离婚。以前以自己有小三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几乎没有,而且也羞于让别人知晓,但如今80后却大张旗鼓的在诉状、开庭中称自己有小三要求离婚的案件可以说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法官认为,一方面由于80后越来越不受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是他们对于家庭价值观发生扭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大多驳回夫妻一方的离婚诉求。


    案例二:以妻子爱撒娇为由离婚,背后竟是利益所驱

  今年,1986年出生的小军以妻子爱撒娇,无法忍受为由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妻子小晴离婚。承办法官通过与小夫妻俩沟通,了解到小军与小晴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小军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称妻子平日爱撒娇,脾气古怪,自己无法忍受,要求离婚。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到丈夫小军离婚的真实意图却是因自家拆迁获得巨额利益,小军对拆迁所获利益多有隐瞒,并欲独占拆迁财产。小军以前家穷,现因拆迁分得三套安置回迁楼,并获得一百多万的补偿费,小军不愿意这些财产被妻子分得,况且凭借这些财产自己另觅贤妻可谓轻而易举,故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因为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小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一些80后夫妻通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却因拆迁、继承、赠与等涉及物质利益的情形出现,发生冲突或产生不信任,从而以一方存在某小缺点起诉要求离婚。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反映了现阶段部分80后崇尚物质利益、物质享受优于夫妻感情基础的“怪像”。婚姻原本以感情基础为前提,现因物质利益冲突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不符合婚姻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发展,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因一方存在某小缺点起诉要求离婚,尚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多不予支持。


    案例三:自己为同性恋要离婚,对方要求撤销婚姻不获支持

  29岁的小克与28岁的小莲于2008年相识,经过两年相处之后,小克与小莲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小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莲离婚,理由为自己是同性恋,与小莲没有夫妻感情。小莲认为与丈夫小克婚前有着深厚的感情,婚后双方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如果小克坚持以同性恋为由要求离婚,自己则要求法院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驳回小克的离婚请求。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发展及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性取向的歧视减少,公开自己性取向的人越来越多。以自己为同性恋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多判驳回。法律依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感情破裂主要有四种情形,现以同性恋为确认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这四种情形,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审判实践,一方婚前隐瞒同性恋的事实,另一方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多判驳回。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婚姻的撤销必须是违背双方共同结婚意思为前提,现以同性恋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仍在审判实践中不被支持。

  现80后以与公婆感情不和、以妻子不生育、以隐瞒财产为等各种理由要求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80后较为自我、缺乏责任及感包容意识、过分追求自由、不善解决婚姻矛盾等系列性格弊病。我们知道,婚姻家庭不仅仅是涉及婚姻夫妻双方,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甚至是整个社会。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小单元,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婚姻具有社会性,男女双方应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结婚。夫妻双方一旦组建一个家庭,就应本着家庭责任处理家庭矛盾,不应草率起诉要求离婚。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方以稀奇古怪的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多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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