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2016/10/10 16:19:16 点击数:
导读: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具体情形导读: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并非有保必赔,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具体情形

导读: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并非有保必赔,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那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本期法信小编从此角度整理了相关法律文件、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信 · 相关案例
1.投保人隐瞒病情订立保险合同,因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陈俊霖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本案要旨:保险合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自己患有疾病,却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无须退还保险费。
案号:(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17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自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保险人免除赔偿保险责任——周圣如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本案要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说明义务,被保险人自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保险人免除赔偿保险责任。
案号:(2007)皋民二初字第044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景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不论这种原因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号:(2002)张民二终字第30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4.投保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之子诉某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从法律上分析不能证实系保险公司的解释错误,或者说是误导,且宣传单与保险条款相符合,对保险条款已有明确解释。投保人据此投保,应视为接受了保险条款,现投保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未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残疾程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1998年第4期


法信 · 专家观点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时,将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无论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动机是否是图谋保险金,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当存在有若干受益人时,一名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由于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其他保险人也不可能因此而受益获得保险金,但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受益人,即使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也因之丧失受益权。如果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将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权受领。
《保险法》将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一概列为除外责任,其理由在于:第一,投保人、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更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应该是善意的和诚信的。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其动机应是使被保险人获得经济保障。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对保险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第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可能诱发这样的事件:受益人为了得到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或者投保人为了使某人(受益人)获得一笔保险金,首先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然后再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显然,这些都是对被保险人极为有害的行为。
(摘自《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这种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将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规定为法定除外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一切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并且具有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任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合法性,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合同只能为合法的行为、合法的活动提供保障,而不能为故意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否则,保险合同就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罪犯在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犯罪行为与伤残或死亡之间可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罪犯在私自制造枪支、炸药过程中被炸伤、炸死,罪犯在拒捕时被警察击伤、击毙等属于犯罪行为与伤残或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又如,罪犯在贩运毒品或逃避追捕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按交通法规衡量,罪犯对交通事故无任何责任,犯罪行为与其伤残或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被判处死刑
罪犯犯罪后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那么罪犯因被执行死刑而死亡,这也属于犯罪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或伤残,不属于犯罪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过程已结束,除非罪犯在服刑期间又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并且新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伤残或死亡。
(摘自《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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