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致脑残 妻子监护不尽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6/4/13 7:53:49 点击数:
导读:男子车祸致脑残妻子监护不尽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报富心振)八年前,一场车祸致使陆先生脑残,如今,妻子赵女士不再尽监护职责,陆先生的父亲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赵女士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担任监护人。近日,…

男子车祸致脑残 妻子监护不尽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报  富心振)

八年前,一场车祸致使陆先生脑残,如今,妻子赵女士不再尽监护职责,陆先生的父亲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赵女士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担任监护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父亲的申请。

2003年8月8日,时年35岁的陆先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七级精神障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009年11月11日,陆先生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该证载明陆先生系智力四级残疾人,监护人为妻子赵女士。2011年9月起赵女士独自离家在外居住生活,不再负责照料陆先生的日常生活,陆先生的父亲从此负责照料。

2015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陆先生父亲申请撤销赵女士监护人资格一案,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陆先生父亲诉称,其子现系智力残疾人,监护人为儿媳赵女士,但赵女士自2011年9月起独自离家在外生活至今,遗弃丈夫,监护关系已名存实亡。其作为父亲从此负责照料儿子。为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赵女士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本人担任儿子的监护人。

赵女士辩称,其监护丈夫长达八年,履行了监护职责。由于家庭矛盾,导致其在外居住生活,在近年来较少照料丈夫。自己至今从未放弃监护资格或者有过放弃监护、离婚的念想。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系智力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应当由监护人进行监护。赵女士作为配偶而成为其监护人,虽在较长时间内履行了监护职责,但自2011年9月起一直离家在外居住,与陆先生分居生活至今,客观上没有履行好照料陆先生生活等方面的监护职责。

由于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一方的严重阻挠或者存在其他足以导致其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情形,且赵女士在审理中表示既不愿回家照料陆先生,也不愿将陆先生接到其现住所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赵女士在主观上具有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故意。

因此,如果由赵女士继续担任监护人,将对陆先生明显不利,故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确定新的监护人。近年来,陆先生之父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具有监护人资格,其申请担任陆先生监护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上一篇:最高院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过马路不小心,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