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生冲突,法院判决女儿腾退父母房

  发布时间:2016/4/6 18:00:53 点击数:
导读:同住生冲突,法院判决女儿腾退父母房(海淀法院)陈父、陈母婚后购买了单位公房,陈女一直与父母同住,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有肢体冲突,陈父、陈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女搬出诉争房屋朝北的次卧室,并…

同住生冲突,法院判决女儿腾退父母房
(海淀法院)

陈父、陈母婚后购买了单位公房,陈女一直与父母同住,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有肢体冲突,陈父、陈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女搬出诉争房屋朝北的次卧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陈女将诉争房屋朝北的次卧室一间腾空并交付给陈父、陈母。

陈父、陈母诉称,陈女系其独生女,今年36岁,未婚,与其共同居住在其诉争房屋,住在朝北的次卧室。父母从小对她特别宠爱,导致她不懂得感恩父母,认为父母对自己所付出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随着年纪增长,她对父母的态度愈演愈烈,经常因为琐事和父母争吵,甚至对陈母动手,导致陈母软组织挫伤。父母曾多次欲和她和解,到街道司法所请求帮助,进行调解,但陈女态度蛮横,拒绝进行调解。二人年老多病,陈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父母的正常生活,甚至威胁到了父母的生命安全。另外,陈女已经于2015年8月购买了案外房屋并已过户,为买房父母还借给她15万元,但她仍拒绝搬走,故请求法院判令陈女搬出其所有的601号房屋朝北的次卧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女辩称,其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其从出生至今一直未婚,且在诉争房屋内朝北的次卧室居住,其父母年纪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其搬出去不利于照顾他们。2014年7月其父亲摔倒骨折是其送去北医三院,并照顾他。双方确实存在矛盾,因为琐事偶尔争吵,但没有对其母亲动手。公安局曾出警过,陈父曾经殴打她。其在2015年7月份签约购买了案外房屋,2015年8月20日过户,价值165万元,贷款100万元,已经支付65万元,其中从其父母处借了15万元,即使这样,其也不同意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因为一直居住于此。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父、陈母夫妇共生育一女陈女。诉争房屋原系陈父单位公有房屋,陈父与陈母婚后购买,于2002年6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居住于该房屋朝北的次卧室。庭审中,陈女称单位分配房屋时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和服务年限来分配,房改购房时其当时在上学,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所有购房活动无法参与;陈父、陈母称之所以601号房屋分了三居室,是因为陈父的行政级别为处级,不是因为有女儿。

2013年2月27日陈女与父母陈父、陈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并于2013年3月4日在北太平庄派出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陈女承诺对自己做出调整,尊重父母和父母搞好关系;陈父承诺不再发生家庭暴力;双方回去加强沟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尝试一段时间再决定今后双方的生活方式。

审理中,经陈父、陈母申请,法院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调取了两份出警记录,显示:2015年6月19日陈母报警称在601号房屋因孩子买房发生纠纷,请民警处理;2015年6月20日陈母报警称在601号房屋因房产纠纷,其女持刀在门外砸门,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所内调解。陈父、陈母称两份出警记录证明双方在一起无法共同生活,经常发生肢体冲突,给其造成很大伤害;陈女称确有这两次纠纷,第一次因为其要借父母钱买房,父母不同意,其不高兴产生纠纷,第二次当时其父母把其关在门外,其是否持刀砸门记不清了,肯定是拿东西砸门了,但两次出警记录都是在对方起诉后报警的,是故意制造的出警。

庭审中,陈父、陈母提交陈女收入证明,证明其有收入来源,能够在外租房独立生活;提交急诊病历记录,证明2014年2月15日陈母与陈女发生纠纷,被推倒导致软组织挫伤;陈女认可收入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认可病历真实性,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没有推倒陈母。经询问,陈父、陈母称不能与陈女共同生活,不需要陈女照顾,坚持要陈女搬走,认为分开后有助于其正常生活和对方独立成长,陈女称双方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父母需要其照顾帮助。

另查明,案外房屋产权人是陈女,该房交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该房无抵押、无查封。网签价格125万。陈女为购买该房屋从陈父、陈母处借款15万元。

法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陈父、陈母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虽然陈女主张分配涉案房屋时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和服务年限来分配,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陈父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有肢体冲突,陈父、陈母坚持要求陈女搬走,且明确拒绝陈女的照顾,而陈女已成年,且有收入来源和自己的房产,故陈父、陈母作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陈女从涉案房屋中腾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律之外要指出的是,陈女作为陈父、陈母的女儿,本应对父母恭敬、孝顺,却因琐事产生矛盾,希望双方今后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和谐为重,修缮并维系父母与女儿之间的亲情。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将诉争房屋朝北的次卧室一间腾空并交付给陈父、陈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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