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给女友的钱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6/7/30 18:42:47 点击数:
导读:恋爱期间转给女友的钱能否要回?恋爱五年,他先后53次给女友转账汇款累计达21万元;分手后,他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顾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

恋爱期间转给女友的钱能否要回?

    恋爱五年,他先后53次给女友转账汇款累计达21万元;分手后,他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顾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顾平原在海安县一家纺织厂的技术部门工作。由于收入不高,他常常受到妻子的埋怨,两人因此离了婚。后来他将全部精力都用在工作上,被提升为部门主管,经济状况也逐渐好转。2010年春天,顾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冒敏。
    冒敏比顾平小8岁,也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相似的情感经历,让两人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交往初期,他们像普通恋人一样经常约会,度过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时光。但顾平吸取了之前离婚的教训,认为男人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所以恋爱关系稳定后,他又开始频繁加班。
    因为项目中标,顾平再次投入紧张的工作。每次冒敏邀他参加亲友活动,他都推脱。为了不让冒敏生气,顾平会往冒敏的银行卡里汇钱,希望她和亲友玩得开心。而冒敏收到钱后,也就不再抱怨。
    转眼间,顾平和冒敏谈了5年恋爱。只要冒敏有需要,他都会第一时间给她转钱。随着交流越来越少、冒敏要的钱越来越多,顾平觉得两人的关系变味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2015年6月,顾平向冒敏求婚,可冒敏却说她目前不想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的时光。
    冒敏的态度让顾平心寒,他随即提出了分手。因为平日里有保存银行单据的习惯,顾平将这些年给女友转账的记录找出来算了一下,发现一共53笔,加起来竟然有21万元。他希望冒敏能把这些钱还给自己,但冒敏认为恋爱期间两人都有付出,这些钱是顾平自愿给她的赠与。
    几次要钱未果,顾平将冒敏告到了法院,并且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还有他和冒敏的短信截屏。其中短信内容显示,冒敏以父亲生日、自己外出游玩没钱等理由,多次要求顾平给自己汇款。
    法院审理认为,顾平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他曾经转给冒敏21万元。可冒敏在短信中使用的都是“给我钱”“需要钱”等语句,并没有与他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的意思,结合双方在此期间处于恋爱关系这一特定背景,且本案汇款笔数高达53次,多数汇款的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如此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汇款行为与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显然有违,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顾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
    该案承办法官孙翠燕介绍说,债权人要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本案中,根据顾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给冒敏转钱,却不足以证明自己和冒敏之间有“借贷合意”,因此他不能以借款为由要回这笔钱。
    那么两人之间在感情好时主动付出,分手后却追讨恋爱期间的赠与,这一请求能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对此,孙翠燕法官介绍说,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要,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尽管没有特殊情况和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大量给付另一方财物,是为了缔结婚姻,赠与会被视为附加了结婚这一条件。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做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服务,这种时候,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人民法院报 重庆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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