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8/3 17:06:05 点击数:
导读: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律问题(来源:法信)导读: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直接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这类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问题,是专利法律关系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实践中的热点话题。本期法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信)

导读: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直接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这类关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问题,是专利法律关系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实践中的热点话题。本期法信小编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观点和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法信 • 相关案例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2.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钱鸣与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于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6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3.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李耀辉诉张始状、第三人潍坊医学院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属于发明人,但也应考虑到职务发明、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约定等归属不同的具体情况。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属于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案号:(2011)潍知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

法信 • 专家观点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完成本单位所下达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新产品设计或新的工艺方法等。按照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职务发 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讲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尽管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公司、企业的雇员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或者完成雇主专门分派给他的工作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于雇主。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与各国的规定大体相同。至于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单位内部的关系,应由本单位妥善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2. 我国法律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此可知,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了解释。前者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我国《合同法》中亦有完全类似于专利法的规定。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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