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侵犯人格尊严”?

  发布时间:2016/8/9 15:28:10 点击数:
导读:何谓“侵犯人格尊严”?(来源:法信)导读:现实生活中,侵害人格尊严的案件屡见不鲜。前不久一段关于外卖小哥送餐迟到遭到顾客辱骂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各位网友纷纷斥责顾客素质低下,甚至一些网友质疑外卖小哥的…

何谓“侵犯人格尊严”?
(来源:法信)

导读:现实生活中,侵害人格尊严的案件屡见不鲜。前不久一段关于外卖小哥送餐迟到遭到顾客辱骂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各位网友纷纷斥责顾客素质低下,甚至一些网友质疑外卖小哥的人格尊严是否遭受了侵害。那么人格尊严的具体概念是什么?如何认定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期法信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案例要旨和司法观点进行阐释,希望为读者进一步了解侵犯人格尊严的认定提供参考。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信 • 相关案例
1.教师以学生生理缺陷称呼学生,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江苏省泗阳县来安初级中学与董瑞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学生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教师的尊重和保护。教师以学生生理缺陷称呼学生,导致学生发生精神疾病,应根据教师言行对学生发生精神疾病原因力的大小、教师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慰金数额。
案号:(2008)泗民一初字第2507号、(2009)宿中民一终字第108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2.没有侮辱他人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不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杨媛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案
本案要旨:构成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项构成要件:一是确定进行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二是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由于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因此,构成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是比较恶劣的,应当达到侮辱的程度。
案号:(2004)东民初字第32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公开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人格尊严的,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齐海芳与许晓卓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信息,并发帖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及生活,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对他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唐民四终字第735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1.24

4.多次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他人的,造成他人受到严重损害的,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李仰东与张书荣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多次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他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号:(2015)宿中民终字第0157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9


法信 • 专家观点
1.人格尊严的概念、内容及地位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一般人格权三项内容的核心,因此,人格尊严实际上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代名词。
(1)人格尊严的概念
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它不像有的著述所说的那样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自然人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
(2)人格尊严的内容
人格尊严在性质上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并不相同。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a)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因而,人格尊严具有主观的因素。
(b)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因素
这种客观的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这种客观因素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但与名誉这种社会评价不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的评价,评价的内容不是褒贬,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是把人真正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尊重。因而无论人的各种属性、状态有何不同,但其尊严的评价却无任何不同之处。
(c)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人格尊严既包括自我认识的主观因素,也包括社会和他人评价的客观评价和尊重,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人格尊严。
(3)人格尊严的地位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客体即一般人格利益的基础。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体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三项基本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一般人格利益。例如在实务上和理论上所争论的侵害肖像权的营利目的是否为必要构成要件,只要弄清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则必然得出营利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就不会舍本求末,硬去强调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必须具备营利目的的要件,使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走上歧途。
(摘自《人身权法论》,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2.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人格尊严不仅仅是人格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人在社会生活中生存,不仅仅是维持其生命,而是要享有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一项基本前提。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应作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特别法也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确认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这是其成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法律依据。人格尊严之所以应该成为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是因为:一方面,人格尊严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价值,表达了人格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换言之,法律之所以保障各种人格权,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个人的幸福和福祉,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弥补具体人格权因具体列举而难以全面保护人格利益的不足的功能,即人格尊严原则具有补充性。许多学者认为,对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就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格尊严是具体人格权立法的基础。 自然人的各项人格权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事实上,许多侵害具体人格权的行为,如污辱和诽谤他人、宣扬他人隐私、毁损他人肖像、虐待他人等,均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可以弥补我国民法关于具体人格权规定的不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格尊严就成为了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实际上,人格尊严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而不应当成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例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将人格尊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条款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一般适用名誉权的规定,但对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感的,虽不能适用名誉权的规定,但可以通过人格尊严加以保护。这就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补充适用性。当现行立法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足或者存有漏洞的时候,可以依据人格尊严的规定进行弥补。
(摘自《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3.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侵害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11-46 超市搜身第一案
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超市保安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责问二人有没有拿超市的东西没有付款。二人如实告知已经付清货款,但是保安人员仍不相信,将二人带到收银台,告知其店方规定有权查阅顾客携带的东西。王某生气地让他们检查,保安人员还是不相信,将二人带到办公室盘问,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进行检查,逼的两名女青年伤心落泪。直到最后没有搜查出任何东西之后,店方才对二人道歉放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调解,超市承认错误,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诉。
案例11-47 人狗同餐案
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起诉,请求餐厅赔偿2.5万元。法院认为,餐厅不具有故意,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个案件是构成侵害人格尊严责任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11-48 人狗同浴案
上海市某女士到浴池洗澡,进入浴室之后不久,见到一只半米长的京巴狗大摇大摆地走进浴室,女主人紧随其后,并带着为狗洗澡的浴盆。狗见到洗澡的客人汪汪大叫,十几位洗澡的女客人受惊尖叫起来,指责狗的主人和浴池老板,他们竟理直气壮地说,狗是买了票的,怎么不能洗澡?人狗同浴,也是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摘自《侵权法论》,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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