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做了并炫耀,还反告原配侵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2/14 13:08:57 点击数:
导读:孙女士的丈夫沙××在外包养小三邢××多年,并生育一个女儿。此期间,邢××在明知沙××是有老婆的、明知其为“小三”身份的情况下,不仅长期与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长期在网络平台肆无忌惮地、高调地炫耀他

孙女士的丈夫沙××在外包养小三邢××多年,并生育一个女儿。此期间,邢××在明知沙××是有老婆的、明知其为“小三”身份的情况下,不仅长期与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长期在网络平台肆无忌惮地、高调地炫耀他们所谓“一家三口”的生活细节,平台的封面照片都是他们三人的合影,在网络发布的内容,基本都是晒孕期、晒孩子、晒父母与孩子的亲子时光、晒沙××如何对她好、如何对孩子好、晒恩爱、晒“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三人从不避讳的经常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一起在共同生活的小区内玩乐,多次与朋友们一起结伴出游,多次与朋友一起共同给孩子、给邢××举办生日宴,一起接送孩子上下学,一起陪邢××回娘家……在发布这些内容时,邢××称呼沙××为“先生”。尤为猖狂的是,邢××竟然还在其朋友圈、小视频账号发布了其与沙××的婚纱礼服照合影,而且,还特意添加话题“#始于初见止于终老”、背景音乐特意选定的是张宇的《给你们》:“他将是你的新郎,从今以后他就是你一生的伴,他的一切都将和你紧密相关,福和祸都要同当;她将是你的新娘,她是别人用心托付在你手上,你要用你一生加倍照顾对待,苦或喜都要同享。一定是特别的缘分,才可以一路走来变成了一家人......”该条视频的效果,无疑相当于举办了一场婚礼,而且比线下的婚礼影响更大,等同于向世人宣告:他们结婚了、他们是一家人。

小三如此高调炫耀,那么被原配知晓、并被抓现行,是早晚的事儿。原配孙女士在追究重婚罪的同时,出于情绪宣泄,在网上公开披露小三邢××与其丈夫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破坏其家庭、二人串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

邢××随后刷到了孙女士发布的上述视频,认为孙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甚至一度精神抑郁,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以此为由,邢××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孙女士删除网络上的相关内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 元。

本律师代理孙女士出庭应诉答辩:不同意邢××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孙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邢××的侵权。理由如下:一、孙女士所披露的事实,都是有证据证明的,都是属实的,不存在任何捏造或诽谤。二、孙女士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也不包含强烈侮辱性词汇。所使用的文字,诸如“小三”,就是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人,这一称谓,本身是很中性的、客观的,没有任何侮辱性的含义,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倘若有对邢××的负面评价,那么这种负面评价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中,关于“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法院认为,某业主对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对该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该业主不构成对该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也就是说,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三、孙女士不具有侵权故意,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孙女士与沙××婚后感情较好,二人共同艰苦创业,沙××的业务有了起色之后,由于邢××这个第三者的介入,使得本来“共苦”之后可以迎来“同甘”的婚姻,反而面临破裂的局面,孙女士的身心都遭受巨大打击,引发糖尿病、甲亢、高血压、心脏病、静脉曲张等多种疾病。孙女士的行为,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婚姻,应对高调的、炫耀的“小三”,所做出的本能的应激反应,是一种自助行为。四、综上,孙女士的行为,对邢××既没有诽谤、也没有侮辱,亦无主观过错,故而不构成对邢××名誉权的侵犯。类似的案件,诸如知名影星王××网络披露马×出轨经纪人宋×,法院认为王××不构成对马×名誉权的侵犯;申请执行人通过小视频披露老赖,法院亦认为不构成对该被执行人名誉权的侵犯。

五、孙女士的行为,客观上对邢××的精神、生活、社会评价等未造成任何影响。1、如前所述,孙女士所披露的事实都是有依据的,该事实均系邢××之前自己高调炫耀、主动公开在网络平台的事实,以及体现在邢××、沙××及其非婚生女“一家三口”毫不避讳的经常共同出现在公开场合,以“夫妻关系”示人、以“一家人”的印象示人的一系列的行为表现上。可见,该事实并非其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亦即,邢××并不认为该事实的公开会对其造成什么影响。如果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也是由于其自身行为、自己披露的,是此前已经造成了的。2、对于熟悉邢××的人,早已通过邢××、沙××自己的行为表现,知晓了他们的真实关系,对他们已经有了负面的社会评价,该负面评价自然与孙女士的行为无关;而对于不熟悉邢××的人而言,因邢××并非公众人物,故也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内容,系来源于原告邢××在公共平台上自行发布内容,并非被告孙女士恶意捏造;通过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明确显示原告邢××在被告孙女士与案外人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沙××存在情人关系,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原告邢××在得知案外人沙××与被告孙××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下,仍然与案外人沙××维持情人关系;原告邢××在公共平台发布的照片或视频内容包含大量其与案外人沙××及女儿日常生活、诸如亲子照、共同旅游、案外人沙××与女儿亲子活动等视频内容;上述情形均符合一般情理中普通大众对于“第三者”、“小三”的理解及可接受范围,被告孙××对在视频、照片中对其描述为“第三者”、“小三”属于陈述客观情况;被告孙××所述原告邢××与案外人沙×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转移隐藏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系被告孙××在明知原告邢××与案外人沙××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育有一女的前提下,通过原告邢××在公共平台发布的其与案外人沙××及女儿生活片段及原告邢××住处有案外人沙××个人物品、原告邢××与案外人沙××存在资金往来等情形作出的陈述,属于被告孙××的合理怀疑。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上看,被告孙××发布的视频内容、直播内容更多为情感宣泄,被告孙××确有理由怀疑原告邢××与案外人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孙××的做法欠妥,但是如由此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邢××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社会公众对原告邢××道德评价的减低,是原告邢××自身行为所致,综合考虑一般情理、双方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损害后果,又鉴于原告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对原告邢××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故本院认为被告孙××的案涉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邢××名誉权的侵犯。故此判决:驳回原告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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