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太难!男子让父母告自己,拿着判决书回家过年

  发布时间:2017/2/3 21:27:19 点击数:
导读: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常回家看看”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

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常回家看看”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为请假,父母与子对簿公堂

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李新是家中的独子,大学毕业后,他在距离老家千里之外的浙江某地一家外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由于是外企,公司里很多规定都很有自己国家的特色,比如,休假是按照其国内的法定假期来安排。

这让李新很为难。由于当地到老家之间的交通还没有那么方便,路上单程就要花掉20多个小时,而公司又有很严格的请假制度,工作强度也很大,根本没办法长时间离岗,李新又不想丢了这份工作,就只能先放弃回家探亲。

但是,时间越久,工作越忙,请假也越难。李新自己也没有想到,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他没能有机会回家看父母。而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且行动不便,如果让他们长途跋涉20多个小时来看儿子,显然也有心无力。

总不能为了看父母就丢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啊?一时之间,李新陷入了纠结。此时,他无意中得知,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李新看到了一丝希望,他觉得既然这是法律的规定,那自己就有了法定回家看父母的义务。想来想去,他只得采取了一个“下策”,让父母去法院告自己,到时候,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去公司请假,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这种法定事由就可以拿到假期。

虽然很不情愿跟自己的儿子对簿公堂,但是最终思儿心切的老两口还是咬牙递交了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履行法定义务,回家看望自己。最终,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该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拿到判决后,李新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最终如愿以偿。

主审法官:应统一“常回家看看”裁判标准

2013年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过,由于没有细化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面临落地难的尴尬,甚至被指“不中用”。

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国彪是上述官司的主审法官。1月17日,李国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坦言,“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到困境:证据匮乏、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使作出判决,常常也无法执行。

对于此类案件,李国彪建议,一方面要加大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

常回家看看,多久看一次算“常”?

澎湃新闻:“常回家看看”入法后,与其相关的案例有什么特点?

李国彪:这类案子案情简单,但是又不好判。

澎湃新闻:为什么这么说?

李国彪:首先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孩子是有回家过,还是没回家过这个就不好认定,一般双方都没有证据。

很多老龄人举证意识比较弱,想当然认为,孩子没来看我,我就得告你。但也有孩子说,我经常回来啊。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想当然的认为孩子有回家看过你,或者没看过你呢?

其次是认定标准问题,“常回家看看”,多长时间(看一次)算“常”?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判决的话,也没有相应标准,应该要求他多长时间来看一次?

建议:尽快统一裁判标准

澎湃新闻:判决后,执行情况如何?

李国彪:2013年刚开始,我就接了2个这类案子,后来都执行不了,法院没办法执行。比如判决一个年轻人一年要有10天看父亲,怎么执行?说句大白话,法院不可能把他绑来。

后来对这类案件立案就少了,很多都是诉前调解,争取从亲情的角度去说服。有的也会和原告说,案子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

澎湃新闻:2014年起,拒不执行的可以拉到失信黑名单,对这块工作有没促进?

李国彪: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据不交孩子的,是有拉失信黑名单的。关于看望父母这块的,我还没看见过相关报道和信息。

澎湃新闻:对于目前此类案件遭遇的困境,您有没可行的建议?

李国彪:我认为,作为一个子女,不看望父母,应该加大惩戒力度,目前有些地方也在探索。此外,建议上级法院尽快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常回家看看”是奇葩法律吗?

在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胡宏伟看来,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最起码的道德。道德入法,往往会出现执行问题,特别是在缺乏必要判定标准和量化指标时,法律的执行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出现具体诉讼时,常常不好判也不好执行。”

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经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义务。但是,精神慰藉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却一直都没有清晰界定,这也导致老年人关于精神慰藉的诉求常常遭遇困境。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社会评价褒贬不一,期望高低不同。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必然结果。”胡宏伟解释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开始由熟人社会进入半熟人社会,传统的社会道德传播方式和教育方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有必要在部分问题上选择法律规范对道德进行托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本质上是对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利内容的解释。

他同时指出,“常回家看看”应当坚持和完善。通过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实际上,更多是看重法律的导向意义,“常回家看看”的意义正在于此。另外,他建议,未来我国可以借鉴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判断和衡量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该法条如果执行得好,法律会强化道德、支撑道德。”胡宏伟说。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法制日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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