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网购中的那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6/11/16 14:01:41 点击数:
导读:风险一:买家频遭“超卖”“超卖”,指的是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商家确实无货,但

风险一 :买家频遭“超卖”

“超卖”,指的是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商家确实无货,但这种现象较为少见;二是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俗称“刷榜”)而进行的虚假促销,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还有一种是因交易平台系统问题造成商家无法及时核对库存和订单信息。“超卖”造成对买家权益的侵害。

解析:网购也是一种买卖协议。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此时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协议。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风险二 :商品质量纷争多发

有报道称,去年“双十一”网购的退货率达25%。在居高的退货率背后,除了因不冷静消费导致的退货情形外,因商品质量争议导致的退货也占有相当比重。商品质量问题一直是网购中的一大维权难点。因为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不能现场体验商品的外观、性能,而仅能凭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很容易就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争议。

解析: 网购质量纷争主要体现为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和到货商品与约定商品不一致两大类型。商品质量瑕疵有可能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物流运输环节等多个环节内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在收到快递的商品后,应先进行验收,要仔细检查外包装,看有无毁损、变形,并验收货物的性状,待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在实际商品性状与商家在网上描述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时,买家应第一时间截留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保留好与卖家的交易、协商过程记录,在保留好第一手证据后,可以先向商家反映情况,也可向网络平台、消协等单位进行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手段予以维权。

风险三: 网购欺诈多样化

“双十一”期间出现的网络欺诈行为主要体现为三种模式:一种是价格欺诈,商家以打折为促销宣传,却在打折前先行提高销售价格,使消费者误认为享受到了价格优惠而实施购买行为;一种是质量欺诈,即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品而以合理价格进行购买;还有一种是钓鱼网站,这种网站往往伪装成商家或交易平台,骗取买家的网络账号、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实现盗取用户账户钱款的目的,此种行为已超出了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范畴,涉嫌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解析:在进行网购时,首先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与陌生商家交易时,尽量选择有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而不轻易预付钱款;选择货物时,要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不轻易选用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轻信他人,不轻易泄露账户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交易完成后,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电子交易单据,以防纠纷发生。在真正遭遇了网络欺诈后,可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由网络交易平台代为向商家交涉;或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的省市级消协进行投诉;必要时,可向商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以诉讼手段来主张损失赔偿;在遭遇骗子和钓鱼网站诈骗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争取减少财产损失。

网购法律知识

1.网络购物一般情况下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任何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注意不要拆下商品标签,不影响二次销售。这四类商品包括:定作的,比如定制服饰和礼品;鲜活易腐的,比如水果海鲜;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2.特价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内容是无效的,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3.已付定金的买卖,买家反悔后经营者无需退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金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违约后无权主张返还定金,经营者违约后应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若没有确定的购物意向,就不要选择预付定金的商品,如果要选择预付定金的商品,应当注意定金与货物的价格之间的比例,超过货物价格20%的部分无效,及时和客服联系,保护自己的权益。

4.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5.发生争议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易不能提供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6.消费者应有证据意识,以防发生争议后无处维权。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备份或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维权。防止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将商品下架无法查询商品销售信息,也可以根据这些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确认消费者所在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来源 / 综合自新浪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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