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未亡 遗产来清偿

  发布时间:2016/11/16 14:18:04 点击数:
导读:民间常说“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父亲欠下的债去世后,儿子是否应该偿还,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小杨在继承其父亲

民间常说“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父亲欠下的债去世后,儿子是否应该偿还,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小杨在继承其父亲杨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袁某的借款20000元。

杨某某与邹某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小杨。杨某某与邹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纠纷,最终导致双方于2004年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杨某某于2006年10月12日向袁某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在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均为杨某某、周某。杨某某于2014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杨某某偿还了袁某15000元,尚欠20000元未归还。杨某某死亡后,袁某在多次向杨某某的前妻邹某和儿子小杨追收余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将二人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杨某某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袁某认可杨某某已偿还15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中,由于原告袁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周某”与杨某前妻“邹某”系同一人,也不能证明邹某系死者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要求邹某偿还死者杨某某生前所欠自己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作为死者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小杨未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某某的借款。故本院判决小杨在其杨某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20000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魏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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