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尿毒症无生活来源 诉求丈夫给扶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7 10:28:11 点击数:
导读:  本报讯夫妻之间本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广东省丰顺县的叶先生却没有在妻子刘女士患尿毒症时承担起丈夫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刘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丈夫给付扶养费。近日,丰顺县法院对这起

  本报讯  夫妻之间本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广东省丰顺县的叶先生却没有在妻子刘女士患尿毒症时承担起丈夫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刘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丈夫给付扶养费。近日,丰顺县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

  据了解,刘女士与叶先生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刘女士自从2009年在医院做剖腹手术之后(孩子没有存活),便因孕高症引发肾病综合征、糖尿病、低钾血等疾病,经多年医治,仍不见好转。2015年3月,刘女士的病情恶化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多次到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今年2月开始,刘女士在丰顺某医院拿药吃并继续做透析等治疗。刘女士称,丈夫叶先生及家人在她患病之初尚能支付一些医疗费,但自从得知她丧失生育能力后,丈夫便把她当成了累赘,2015年7月以来,叶先生不再给付她分文医疗费和生活费,她只好在今年2月搬回了娘家居住。

  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后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刘女士便于今年7月21日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叶先生先行一次性给付其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68000元,同时还要求叶先生今后每年应按时给付后续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480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如果再次发生住院治疗或做手术等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应由叶先生承担。

  庭审中,叶先生辩称,他并没有因为妻子生病而遗弃她,他也有负担妻子的治疗费用,但他现在没有工作,妻子请求的金额过高,无法负担。同时,因为给妻子治病,还向他人借了钱,到现在都没有还。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刘女士患有尿毒症等疾病,且因此失去劳动能力,叶先生作为其丈夫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叶先生向刘女士支付2016年2月份至10月份的扶养费合计14575.12元;叶先生应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原、被告婚姻关系结束时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841.68元。法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卢燕燕  刘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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