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明星出轨接二连三,如何解决夫妻间的“忠诚”问题?

  发布时间:2017/5/7 15:05:20 点击数:
导读:【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法律

【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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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娱乐圈明星出轨现象接二连三的被曝光,有网友就开始咨询夫妻之间是否该签订“忠诚协议”、以及如何签订“忠诚协议”的问题。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那么,法律关于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忠诚协议不可单独起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只有在达到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才可以要求过错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单独具有可诉性、以及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否定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肯定者认为: 忠诚协议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忠诚协议也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意在通过签订协议、设定责任、互相约束,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

从持有两方面观点的人数看,应该说,主张“忠诚协议”有效,并主张“忠诚协议”单独可诉的人数是居多的。

需要提示网友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说明,夫妻完全可以通过财产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那么,我们就不用再纠结“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了,而可以把“忠诚协议”本想达到的目的,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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