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隐匿银行账户,法院是这样判的……

  发布时间:2018/3/26 17:19:06 点击数:
导读:离婚时丈夫隐匿银行账户,法院是这样判的……近20年的婚姻生活破裂,然而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在银行上班的丈夫面对妻子要求提供账户明细,却不予配合声称无法提供。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由于

离婚时丈夫隐匿银行账户,法院是这样判的……

近20年的婚姻生活破裂,然而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在银行上班的丈夫面对妻子要求提供账户明细,却不予配合声称无法提供。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由于李先生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对其隐瞒的款项酌情少分。记者获悉,这也是徐汇法院自2016年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审结的首例认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

妻子要求提供账户明细丈夫不予配合

李先生和胡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儿子出生后,胡女士就感觉李先生的性情渐渐发生了变化。他不仅对孩子关心得少,还常因为生活琐事和她发生争吵。如此这般的家庭生活维系了十多年让胡女士身心疲惫,2015年她最终选择携子离家,与李先生开始分居。

在分居两年后,胡女士于去年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双方在庭前提交了财产申报表。

庭审中,胡女士提出丈夫李先生在某银行还有三个账户未申报,要求他提供三个账户的交易明细单。由于李先生本身就在该银行工作,于是法院要求他自行提供。

但李先生却辩称,无法提供账户明细。对此法官当庭释明,若法院调取账户后发现有余额的话,他的行为将被视为隐匿财产而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无法提供。

法院查明账户存款认定丈夫隐匿财产

庭后,法院依职权对李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胡女士主张的三个账户有两个仍在使用,另一个销户后本息转存至李先生其他账户。法院查明,李先生隐匿的三个账户所涉及的金额共计25.5万余元。

对此,李先生辩称,自己在银行柜台无法查询账户,因此并非故意隐匿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自己名下的账户明细且无合理理由,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分割这部分钱款时予以酌情少分。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胡女士抚养,李先生给付抚养费。财产分割方面,李先生隐匿的25.5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胡女士分得七成,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法进行分割。

创新举措提高效率稳步推进家事改革

记者获悉,徐汇法院自2016年4月被最高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后,一直在积极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诉讼机制,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徐汇法院家事审判庭针对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专门制作了《财产申报表》。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向涉案当事人发放申报表,指导当事人就所涉纠纷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主动进行申报,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隐藏财产将在分割时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开庭时则围绕申报内容进行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据悉,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徐汇法院已累计发放2600余份财产申报表。

本案主审法官李敏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我们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以来第一起审结的认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具有较大意义。我们的判决导向就是提醒当事人尊重法律、配合法院,据实提供财产信息,既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结,更能避免因隐匿财产行为带来的不公”。

徐汇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李成栋表示,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较为隐蔽,当事人自己举证十分困难,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来查证可能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申报制度对意欲隐藏夫妻财产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相关家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季张颖、何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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