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只有款项交付事实,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8/4/4 15:42:14 点击数:
导读:  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不只在子女婚前,在子女婚后依然力尽所能,为子女“计深远”,大到帮子女照顾子女、置房买车,小到为子女支付日常开支。一旦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或者出于帮助自己子女“惩戒”对方,或者为

 

  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不只在子女婚前,在子女婚后依然力尽所能,为子女“计深远”,大到帮子女照顾子女、置房买车,小到为子女支付日常开支。一旦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或者出于帮助自己子女“惩戒”对方,或者为了泄愤,父母往往会以“债权人”身份出现,要求另一方向自己偿还所花费的支出。但是,父母此时是否是债权人,要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认定,不能仅凭款项交付事实或者口头说辞。

  案情简介:

  张文与李梅系张博的父母,张博与赵丽系夫妻关系。张博与赵丽签写《费用支出说明》一张,载明:“1、2013年3月购置空调6千元;2、2014年7月装修费、家具费3万元……”。2016年9月,张博与赵丽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就债务分担作出约定:“双方向男方父母借的购房款10万元,由男方个人承担;双方向女方父母借的房屋装修款7万元,由女方个人承担。”

  后,张文与李梅诉至法院,要求张博与赵丽共同返还《费用支出说明》中所载明的款项,并提交了相应款项的费用票据与银行凭证。而赵丽认为《费用支出说明》是夫妻之间日常的生活账目记录,不具有相关性,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费用支出说明》能否证明张博、赵丽与张文、李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费用支出说明》是张博与赵丽为某种用途所花费的金额,体现的是钱的用途和数额,并未体现出张博、赵丽向张文、李梅借钱的意思表示。在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钱合意的情况下,张文、李梅提交的银行凭证与费用票据,不足以体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未支持张文与李梅的请求。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实际交付借款的构成要件外,还要具备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即一方请求借款供其使用,另一方同意借出款项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虽然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费用支出说明》,上面记载了各项款项的支出与使用情况,但是不能体现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尽管二原告提供了相应银行转账记录与票据,但是由于缺少借贷合意这个必要性构成要件,而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二原告的诉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郭敏娜)

 

 

 

 

上一篇:夫妻财产约定千奇百怪,究竟几分有效? 下一篇: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