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发布时间:2018/4/9 18:19:54 点击数:
导读: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裁判规则1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
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裁判规则
1.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怀孕的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均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更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来源:法信,经过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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