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过年”,规范用工行为、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2/6 9:07:26 点击数:
导读:“就地过年”,规范用工行为、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来源:北京三中院田璐、张禾)临近新春佳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倡导职工群众“就地过年”,多省市推出多项保障举措鼓励“非必要

“就地过年”,规范用工行为、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北京三中院  田璐、张禾)

临近新春佳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文倡导职工群众“就地过年”,多省市推出多项保障举措鼓励“非必要,不返乡”,这些举措对于减少春节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降低疫情风险、节后复工稳产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就地过年”期间用工关系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1.过年加班

为响应国家号召,今年春节安排了部分就地过年职工加班,对这些员工会另行安排调休补休。

法官说法

今年春节7天假期中,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共享员工”

因疫情防控原因,我公司冬季业务缩减,一百多个剩余劳动力打算借给B公司使用,出借期间出现任何用工问题全部由B公司负责。

法官说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也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商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亦指出,原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3.安全保障

今年春节订单量增加,就地过年期间职工每人派发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职工宿舍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并进行健康打卡,工会届时将组织年夜饭、送温暖活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从用心留人、用岗留人、用薪留人、用情留人等四个方面明确相关要求和措施。

面对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第一,加强沟通协商,推动举措规范化、制度化。首先,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于“就地过年”政策的宣传引导,让职工能够切实感受到政策的暖意,在思想情感上与用人单位形成共识。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政策,加强疫情防控、劳动安全保护和人文关怀,对于涉及到调整修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依法履行工会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义务,并畅通争议沟通渠道。

第二,依法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企业用工自主权。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政策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完善“就地过年”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安排春节期间在岗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等,不得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控要求和人事管理安排,实现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双赢。


第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推动劳动关系社会共治。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基层治理组织、行业协会、仲裁及司法机关等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对于包括“共享用工”、网约平台用工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加强问题研判,完善政策供给、法律宣传和规范引导,并充分发挥多元调解主体的矛盾化解作用,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促进矛盾和纠纷的就地疏导和前端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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