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2/11/28 21:00:01 点击数:
导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北京大兴法院杨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免不了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良好的物业服务是安心居住的重要保障。但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会经常产生纠纷,部分业主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北京大兴法院  杨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免不了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良好的物业服务是安心居住的重要保障。但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会经常产生纠纷,部分业主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便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例

某小区业主A某认为其所在的小区楼栋管理环境卫生不到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维护、维修、保养、管理义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于是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某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主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实地勘验,小区及楼道内整体卫生环境良好,物业服务并不存在重大瑕疵。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当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可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如服务质量长期达不到相关标准时,业主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是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不能仅凭物业服务区域在某一时间或特定地点出现业主所主张的问题即直接评价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标准。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存在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如小区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从而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物业公司具有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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