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3/12/17 18:03:26 点击数:
导读: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来源:法信)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凡虚假诉讼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司法秩序,但是基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法信)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凡虚假诉讼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司法秩序,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不可能规制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因此,需进一步理清虚假诉讼罪与非罪的界限。

捏造部分事实是否构成该罪?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构成该罪?捏造事实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构成该罪?小编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胡某某妨害作证、王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例要旨:“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期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例第54号: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4号

3.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例第53号: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要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3号

4.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例第55号: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要旨: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55号

5.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尹某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发布虚假诉讼案例

6.因清偿对象发生变更,债务实际并未消灭,不应以虚假诉讼论——朱某、孟某虚假诉讼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的行为仅是维权路径选择失当而已,不宜藉虚假诉讼予以制裁,而应当根据债之相对性,以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借贷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从实体上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06月08日07版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首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刑事诉讼衍生出的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真实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事实为案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经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基于被害人一方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信赖心理,亦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因此,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刑事自诉案件不以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前置程序,自诉人自行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存在自诉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可能性,故刑事自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刑事自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认定为《意见》(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4条第8项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摘自滕伟、叶邵生、丁成飞、李加玺:《<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胡仕浩、陈国庆、孙茂利主编:《公检法办案指南(2021年第3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第355页。)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其刑罚

本条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虚假诉讼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获得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实现其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在本条中曾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条件。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不论行为人的具体动机与目的如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是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如果再增加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条件,不利于追诉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根据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况,对此可以依照诬告陷害罪等规定处罚,或者作为妨害诉讼活动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

“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如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未发生过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立法过程中经反复研究,使用了“捏造”一词,目的也是指凭空编造原本完全不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对虚假诉讼罪范围的限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恶意串通、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手段,以凭空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本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对于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这里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将虚假仲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考虑到当时民事虚假诉讼较为突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对司法公信力等危害性更大,对仲裁领域暂未规定。

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是保护司法秩序,也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造成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包括提起虚假诉讼占用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等。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活动给被害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如司法机关执行错误判决或者因行为人提起诉讼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害人财产的严重损失,被害人一定数额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及时清偿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本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一定要求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司法机关已经实际完成了裁判文书制作、送达,裁判文书完全符合行为人的意愿等。

本款对虚假诉讼罪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第一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法定刑是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造成严重妨害,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如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多次提起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情节恶劣,损害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等,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虚假诉讼犯罪的处罚规定。

本款对犯虚假诉讼犯罪的单位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犯虚假诉讼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同时,往往还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侵财类犯罪。针对这种同一行为构成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情况,有必要明确如何适用法律。本款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本款的规定也有一个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曾经规定,有虚假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认定为诈骗罪并从重处罚。在草案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这种情况通常会同时构成诈骗罪,但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公共财产的,可能构成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单位财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律规定按诈骗罪处理不尽合理。为此,草案二审稿对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形成了本款规定。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同时,往往还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侵财类犯罪。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明确如何适用法律。本款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果虚假诉讼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对于本款规定的同一行为构成数个犯罪的情形,本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首先,要比较本条规定的刑罚和刑法其他条文规定的刑罚,适用处刑较重的条文。本条和刑法有关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条文,规定了多个量刑幅度,对此,在适用时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条的规定,确定适用于某一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再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其次,还要根据确定适用的规定和量刑幅度从重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这也是考虑到如果仅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如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仅依照诈骗罪处罚还不能体现本罪与一般诈骗罪的不同,是通过非法利用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方式实施诈骗,危害更大,所以比一般诈骗罪应当更为严厉处罚,所以规定了从一重罪,如诈骗罪,在此基础上又予以从重处罚,是一种双从重。

第四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在有的虚假诉讼案件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勾结,通过其职务行为或者影响力,为虚假诉讼目的的达成创造条件,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作出裁判。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应当从严惩处。

本款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在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同时,可能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犯罪。依照本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样规定,同样体现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参与虚假诉讼行为严厉惩处的精神。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主编:王爱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921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二十四、将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八条 〔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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