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买房屋,父母出资的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发布时间:2025/8/15 20:03:09 点击数:
导读:子女购买房屋,父母出资的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现实生活中

子女购买房屋,父母出资的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基干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日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尊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法律的天平:举证责任定性质

(一)谁主张,谁举证

在这类父母出资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原则犹如一盏明灯,为司法裁判指引着方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父母主张其出资是借贷时,他们就需要承担起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这就好比一场公平的竞赛,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站在了举证责任的赛道上,他们必须全力以赴,收集并提交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中,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它犹如一把 “尚方宝剑”,清晰地记载了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能够有力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一份完整、规范的借条,往往可以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目了然,迅速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比如,在某些案例中,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详细的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为 50 万元,用于子女购买房屋,还款期限为 5 年,年利率为 5% 。在这种情况下,借条就成为了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依据,只要借条的真实性得到确认,法院通常会支持父母的主张。

转账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能够直观地展示资金的流向,证明父母确实向子女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是,转账记录本身并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它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小李和小王的案例中,小李的父母虽然提供了 50 万元的转账记录,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这 50 万元就是借款,因为转账记录无法体现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小王完全可以辩称,这只是父母对他们的赠与,没有任何还款的约定。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它们能够记录下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关于借款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父母在与子女的聊天中明确提到:“这钱是借给你们买房的,等你们以后有钱了再还。” 这样的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然而,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在收集过程中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非法获取等违法行为,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排除适用。

(二)赠与的推定

当父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时,法律就会倾向于将这笔出资认定为赠与。这背后蕴含着多方面的考量因素,既有对家庭伦理的尊重,也有对生活常理的遵循,同时还涉及到证据留存习惯等实际问题。

从家庭伦理的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这种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不求回报的,他们往往愿意为子女的幸福付出一切。当子女面临购房等重大生活事件时,父母出资帮助子女,更多的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和支持,希望他们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而不是将此视为一种投资或借贷行为,期待日后收回本金和利息。这种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是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法律在进行裁判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这种家庭伦理。比如,在许多家庭中,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出资购房,他们会觉得这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对子女新家庭的祝福和支持,根本不会想到要让子女偿还这笔钱。如果仅仅因为父母没有留下书面的借款证据,就否定他们的赠与意愿,将出资认定为借贷,这无疑会伤害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破坏家庭的和谐氛围,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生活常理的角度分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进行赠与行为时,往往不会像借贷那样,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或留下明确的证据。这是因为赠与行为通常是基于信任和亲情,双方之间没有太多的猜忌和防范。当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他们可能认为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不需要过多的形式和手续。而且,在子女购房时,一家人的注意力往往都集中在房屋的选择、装修等实际问题上,很少会有人想到要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相比之下,借贷关系则更加注重法律形式和证据的留存,因为出借人需要通过这些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从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常理来看,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借贷。

再从证据留存习惯来看,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并且会妥善保管这些证据,以备日后追讨借款时使用。这是因为借条等证据是出借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证据,出借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而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由于不需要对方偿还赠与的财产,所以往往不会刻意去保留相关证据。当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他们可能根本没有想到要保留什么证据来证明这是赠与行为,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这就是一种亲情的表达,不需要任何证据来证明。所以,当纠纷发生时,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更容易保留相关证据,而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则往往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要求他们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他们无法举证,则认定为赠与,这是符合证据规则和公平原则的。

证据的较量:借贷证明需充分

(一)有效证据的类型

在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纠纷案件中,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提供多种类型的有效证据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之一。一份规范的借条应包含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息约定等关键信息,并由借款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例如,在某起案件中,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借条明确写明:“今子女因购买 [房屋具体地址] 房屋,向父母借款人民币 [X] 元整,借款期限为 [X] 年,自 [借款日期] 起至 [还款日期] 止,年利率为 [X]%,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这样清晰明确的借条,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转账记录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它能够直观地展示资金从父母账户流向子女账户的过程,证明资金的交付事实。在收集转账记录时,要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包括转账时间、金额、双方账号等关键信息。例如,通过银行转账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转账流水明细;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要从平台下载官方的转账记录,并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以防记录被篡改。同时,转账记录最好能与借条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转账记录的金额、时间与借条上的约定完全一致,这就进一步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

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它们能够记录下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关于借款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父母在与子女的微信聊天中说:“孩子,这钱是借给你买房的,以后你手头宽裕了再还给我们。” 子女回复:“好的,爸妈,我记住了。” 这样的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据。但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需要注意合法性和真实性。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时,要能够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查看聊天账号的注册信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方式来确认。如果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嫌疑,其证明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证人证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有第三方在场见证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于借款的协商过程,或者知晓这笔出资是借款的事实,那么证人可以提供证言。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情况,并且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证言。例如,证人可以详细描述借款时的场景、双方的对话内容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使用。因为证人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与当事人的关系、记忆偏差等,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经过仔细审查。所以,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尽量寻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可信度高的证人,并让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注明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证言的出具日期。

(二)证据不足的后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父母在出资时并未充分考虑到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没有及时留存有效的借贷证据,往往仅能提供转账记录等部分证据,而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证据,这就导致他们在主张借贷关系时面临巨大的困难。

例如,在某起典型案例中,老张夫妇为儿子小张购买婚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张支付了 80 万元。当时,一家人关系融洽,老张夫妇并未要求小张出具借条,也没有与小张就这笔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后来,小张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老张夫妇提出这 80 万元是借给小张的,要求小张和其妻子共同偿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张夫妇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然而,小张的妻子却认为,这 80 万元是老张夫妇对小张的赠与,无需偿还。由于老张夫妇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最终认定,仅凭借转账记录无法确凿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该出资应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老张夫妇要求偿还借款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再比如,老李为女儿小李购买房屋出资 30 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李,并在转账时备注了 “购房款”。后来,老李与小李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老李要求小李偿还这笔出资,认为这是借款。小李则坚称这是父亲的赠与。在诉讼过程中,老李虽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和转账备注,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因为 “购房款” 的备注并不能明确表明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性。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老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该出资为赠与,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当父母主张出资为借贷,但证据不足时,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其借贷关系成立的主张,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这不仅让父母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也给原本亲密的家庭关系带来了难以修复的裂痕。所以,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重视证据的留存和收集,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特殊情况考量:综合因素判性质

(一)婚前与婚后出资

婚前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如同精密的法律齿轮,在家庭财产纠纷的复杂情境中,精准地运转,界定着各方的权益。

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这就好比为子女打造了一把坚固的 “保护伞”,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婚姻变动中,保障了子女的财产权益。比如,小张在结婚前,其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为他购买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明确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即便日后小张结婚,其配偶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婚前的出资行为往往被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是对子女个人未来生活的一种支持和保障,与子女未来的婚姻关系相对独立。

若一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除另有约定外,婚前出资部分对应房产份额为子女个人财产,这部分出资如同房屋产权的 “基石”,奠定了子女个人财产的基础;而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像是在个人财产的 “基石” 上,夫妻双方共同搭建了一座 “增值的房屋”,共同为家庭财富的积累贡献力量。例如,小李结婚前,其父母出资 20 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小李和其妻子婚后共同贷款偿还,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那么,这 20 万元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小李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因市场因素等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小李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时间线来到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又有了新的变化。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视为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父母出资意愿的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比如,小王婚后,其父母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分割。但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可以理解为父母有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一种祝福和支持。

(二)全额与部分出资

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时,房产归属和出资性质认定也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背后蕴含着对家庭财产关系的细致考量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当父母全额出资时,情况相对清晰一些。如果是婚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房产明确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是对子女个人财产权益的有力保护,避免了未来婚姻变动可能带来的财产纠纷。而婚后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区分,充分考虑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愿以及房产登记这一具有公示效力的行为,为房产归属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然而,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则更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在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出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从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以及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等因素,目前实践中倾向于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即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如,小赵婚后,其父母出资 10 万元帮助他购买房屋,剩余房款由小赵和其妻子共同贷款偿还,房屋登记在小赵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整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 10 万元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不管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例如,小钱和小孙婚后购买房屋,小钱父母出资 30 万元,小孙父母出资 20 万元,房屋登记在小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小钱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即小钱占 60%,小孙占 40%,对房屋按份共有。在离婚时,将按照这一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当然,具体分割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是否存在贷款未还清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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