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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虽然最终未进入婚姻关系,但共同买房行为与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期望缔结婚姻、长久共同生活的初衷紧密相关,与其他单纯的投资收益行为存在明显不同。
房屋在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于该部分增值收益归属产生争议,当属婚约财产纠纷。基于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双方系自由恋爱,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双方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
因此,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对房屋权属及补偿数额作出相应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