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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第四项规定“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由上述规定可知,“无固定收入”与“无收入的”存在一定区别。本条对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作出了规定,即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无收入的”未作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无考虑之必要。但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后者,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法律条文里的 “玄机”
让我们先来仔细看看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 “无固定收入的” 和 “无收入的” 给出了明确界定 。其中,“无固定收入的” 指那些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人群,像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都涵盖在内。而 “无收入的” 则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人。 不难看出,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一个是有不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个则近乎于没有稳定的生活支撑收入 。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这一规定旨在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这类人群因误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他们收入的不稳定性,通过三年的平均数据来平衡可能出现的收入波动 。 然而,对于 “无收入的” 人群,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赔偿规定,这就为后续的讨论和实践留下了空间 。
这里的关键概念需要我们特别关注。“无固定收入” 并不等同于 “无收入”,前者虽然收入不稳定,但仍然具备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和事实;后者则更多地依赖他人,自身缺乏稳定的收入途径 。 而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进而遭受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理解这些概念,是我们正确解读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 。
家庭主妇:隐形的付出与应得的赔偿
在家庭这个温馨的小世界里,家庭主妇们就像默默运转的齿轮,支撑着整个家庭的正常运转 。她们每天清晨在第一缕阳光还未完全照进屋子时,就已悄然起身,为家人精心准备营养丰富的早餐,开启家人活力满满的一天 ;一整天里,洗衣、打扫、采购等家务琐事填满了她们的时间 ;夜幕降临,当家人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家中,又能看到她们在厨房忙碌的身影,一桌热气腾腾、色香味俱佳的饭菜,瞬间驱散了家人一天的疲惫 。除了这些日常家务,她们还肩负着照顾孩子生活起居、辅导功课,以及关心老人身体健康的重任 。
在武汉就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赵女士原本有着自己的工作,为了能更好地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她毅然辞去工作,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成为一名家庭主妇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在一次外出时,赵女士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导致腿部受伤严重 。经司法鉴定,她的误工期长达 120 日 。事故发生后,赵女士不仅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家庭的正常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原本由她操持的家务无人打理,家人的饮食起居变得一团糟 ,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家人不得不额外花费金钱聘请家政人员 。
赵女士将王某、陈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赵女士虽无直接货币收入,但其家务劳动对家庭经济有着隐形贡献,且她具备劳动能力,此次受伤对其外出务工求职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此,法院酌情支持了她的误工费请求,按照每天 100 元,共 120 天计算,赔偿她误工费 12000 元 。
从法律角度来看,家庭主妇主张误工费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里的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未将家庭主妇排除在外 。在实际案例中,像赵女士这样的家庭主妇,虽然没有每月固定的工资到账,但她们的家务劳动价值不可忽视 。如果家庭主妇能够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需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替代其承担家务劳动,且有相应费用支出凭证,那么就可以以实际支付的家政服务费用作为误工费计算依据 ;若无法提供此类凭证,则可参照当地同等级别家务劳动的市场平均报酬水平来确定误工费 。
赔偿家庭主妇误工费,有着诸多重要意义 。这是对她们所付出劳动价值的尊重与认可,让她们多年来默默的奉献得到应有的肯定 。从家庭层面来说,能够弥补因主妇受伤无法操持家务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家庭生活秩序的稳定 。往大了说,这一赔偿规定在社会层面传递出积极信号,引导社会大众更加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 ,促进社会对家庭主妇群体的理解与关怀 。
无业人员:机会的丧失与权益保障
在社会的就业大棋盘上,无业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或许是刚刚离开校园,怀揣着梦想,积极奔走于各个招聘会,满心期待能找到一份心仪工作,开启人生新篇章的应届毕业生 ;又或许是在行业浪潮中,因企业裁员、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无奈失去工作,只能一边焦虑一边不断投递简历,四处寻找新机会的职场失意者 ;还有可能是为了追寻内心真正热爱的事业,毅然辞去现有工作,处于职业转型期,等待合适时机重新出发的探索者 。这些无业人员,尽管暂时没有稳定的收入,但他们无一例外都具备劳动能力,对未来充满希望,渴望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价值,获得收入 。
上海就有这样一位年轻人小王 。大学毕业后,他一直积极投身于求职浪潮中,为了能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找到立足之地,他参加了无数次面试 。就在他终于收到一家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满心欢喜地准备入职,开启职业生涯时,一场飞来横祸彻底打乱了他的计划 。在上班途中,小王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腿部骨折,需要长时间卧床休养 。这次事故不仅让他的身体承受了巨大痛苦,更让他失去了入职新公司的机会 。
当小王向肇事方提出误工费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 。肇事方认为小王没有工作,也就不存在收入损失,自然不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但小王觉得自己本有机会通过工作获得收入,却因这场事故失去了这个机会,理应得到赔偿 。于是,小王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小王具备劳动能力,且因侵权行为导致其失去了即将获得收入的机会 。最终,法院参照当地同行业新入职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小王的误工时间,判决肇事方赔偿小王误工费 。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业人员主张误工费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里强调的是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无业人员来说,虽然他们当下没有实际收入,但因侵权行为导致其获得收入的机会丧失,这种机会成本也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在实际案例中,无业人员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无业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最近三年有从事临时性工作、兼职工作等,且有相应的收入记录,那么就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误工费 ;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对无业人员进行误工费赔偿,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是对他们劳动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即使暂时处于无业状态,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获取收入的权利也不容侵犯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一个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合法权益,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温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