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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2018)最高法民终163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违约责任既约定支付违约金又约定赔偿损失的,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违约金与损失一并主张。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不宜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四)关于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 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当事人就违约责任既约定支付违约金又约定赔偿损失的,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违约金与损失一并主张。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不宜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补充协议书》约定,“陈建华、黄海、邸辉同意在2013年7月8日向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支付3200万元转让费,在2013年10月15日前办理完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万元。如陈建华、黄海、邸辉未依约向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计算利息。超过两个月仍未支付,陈建华、黄海、邸辉应向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陈建华、黄海、邸辉领取上述已作变更的营业执照后两个月内支付剩余1000万元转让费。如未依约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计算利息。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陈建华、黄海、邸辉应向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上述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就陈建华、黄海、邸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既约定了支付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利息损失,陈建华、黄海、邸辉对上述2500万元款项如果逾期支付超过两个月,则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对上述1000万元款项如果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则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在作出上述约定时,并未作出有关主张违约金即放弃逾期利息损失的意思表示,故陈建华、黄海、邸辉发生上述逾期付款情形时,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应当分别计算。经过计算,陈建华、黄海、邸辉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应当支付的截至2017年6月18日前的逾期利息为9338767元,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为300万元,尚未达到上述逾期利息的百分之三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一审法院未根据陈建华的申请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但认为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主张违约金后又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合同依据,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处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叶德波、蒋飞燕、叶德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