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为一般保证

  发布时间:2025/9/15 21:03:19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这样的文字表述,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

法律条文下的责任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5 条就像一把精准的标尺,为判定保证人责任性质提供了关键依据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

从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这一前置条件如同给执行保证人财产设置了一道门槛。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达到这一困境时,才会考虑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这鲜明地体现出一种补充性的顺序。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高度契合,即先穷尽债务人的财产偿债,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 。

“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并非赋予债权人直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而是在特定前提满足后,才启动对保证人财产的执行,这进一步表明保证人并非与债务人处于同等的、随时可被要求偿债的地位,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得以凸显 。所以,基于该条文的细致分析,可以认定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这是对法律条文严谨解读和逻辑推导的结果 。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深度剖析

(一)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责任方式上犹如两条截然不同的轨道。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充性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并非立即顶上,而是要等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一番追讨流程后,才考虑是否承担责任 。以常见的商业交易为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C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若 A 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B 公司不能直接要求 C 公司付款,必须先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向 A 公司追讨,只有在 A 公司确实无力支付,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 A 公司财产仍无法清偿债务时,C 公司才需承担保证责任,就像一场接力赛,债务人是第一棒,只有第一棒彻底跑不动了,保证人才接棒 。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就像拥有了 “双保险”,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遵循先后顺序 。例如在借贷场景中,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还款期限一到,乙若未还钱,甲无需先催促乙,完全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丙不能以甲还未向乙充分追讨等理由推脱 。

(二)先诉抗辩权有无

先诉抗辩权是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 “钥匙” 。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它赋予了一般保证人一种特殊的防御手段,使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承担责任 。比如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房东甲将房屋出租给租客乙,丙为乙支付租金提供一般保证。若乙拖欠租金,甲不能直接找丙索要,必须先起诉乙,经过法院审判并对乙的财产强制执行后,若仍无法足额拿到租金,此时甲才能向丙主张权利,丙在这之前可凭借先诉抗辩权拒绝甲的要求 。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没有这把 “保护伞”,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等理由拒绝 。还是上述房屋租赁例子,若丙是连带保证人,只要乙拖欠租金,甲就可以直接要求丙支付,丙不能以甲还未起诉乙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

(三)法律规定与约定

在法律规定与约定方面,连带责任保证有着严格的要求,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清晰表述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成立;或者当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形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时,也需遵循 。比如在一些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时保证责任性质明确 。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民法典》规定,就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约定则相对灵活,只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等类似体现补充性顺序的内容,即可成立一般保证 。这使得当事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对风险的判断,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障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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