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中的“首封人”未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5/9/17 15:26:26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金钱债权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上一篇:买受人接收未验收合格房屋,开发商是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