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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问: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司法实践中,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一般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个方面予以判定。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方面存在一致,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讼主体:前后诉的 “同与不同”
诉讼主体,作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其一致性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定中占据着基础性地位。通常情况下,当后诉的原告与前诉的原告为同一人,被告也保持不变时,诉讼主体一致的认定较为清晰明了 。例如,在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甲作为原告在前诉中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若甲再次以乙为被告,就同一租赁期间的其他费用问题提起诉讼,此时诉讼主体的一致性显而易见。
然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诉讼主体的认定会变得错综复杂。当有第三人参与诉讼时,情况就变得微妙起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为例,若该第三人在前诉中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请求权,并参与了诉讼过程,而后诉中该第三人又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尽管其身份可能从前诉的第三人转变为后诉的原告,但由于其与前诉的紧密关联性,仍可能被认定为诉讼主体一致,从而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中,判定则需更为谨慎。若该第三人在前诉中仅仅是因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并未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后诉中其诉讼地位和请求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例如从辅助一方当事人转变为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此时就不能简单地认定诉讼主体一致,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判断后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 “照妖镜”
诉讼标的,堪称识别前后诉是否为同一纠纷的 “火眼金睛”,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定中的关键要素。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的核心对象,宛如一条无形的红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以质量问题拒付剩余货款,甲起诉乙支付货款,这里诉讼标的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若甲之后又因乙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起诉乙,虽然都是甲乙之间纠纷,但前诉为货款支付,后诉是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标的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因为前诉围绕货款支付的权利义务,后诉聚焦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再如,在侵权纠纷里,甲被乙打伤,甲起诉乙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若甲后续发现因伤导致长期误工损失,再次起诉乙要求赔偿误工费,这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不同赔偿请求,诉讼标的仍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讼标的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定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它如同一个精准的定位器,帮助法官准确判断前后诉是否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展开,避免对同一纠纷的重复审理,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诉讼请求:诉求实质的 “放大镜”
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具体的权利主张,是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考量因素,它就像一个放大镜,能够将诉求的实质清晰地呈现出来 。一般而言,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完全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后诉很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合同纠纷中,甲起诉乙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法院判决乙应按时交货。若乙随后起诉甲,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从表面上看,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不同,但实质上,乙的这一诉求一旦得到支持,就会否定前诉关于乙应履行交货义务的裁判结果,因此这种情况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然而,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诉讼请求的表面文字表述来作出结论,而需要深入剖析其背后的实质内容。有时,诉讼请求的表述可能存在差异,但其实质目的和争议焦点是一致的;反之,虽然表述相似,但如果基于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可能不构成重复起诉。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后诉中,甲以新发现的乙恶意转移财产线索为依据,要求乙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虽然都涉及借款本金偿还,但后诉基于新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