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发布时间:2025/10/6 16:52:28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2018)吉0403民初1158号)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2018)吉0403民初1158

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上一篇: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不得公告送达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