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5/10/11 18:35:06 点击数:
导读: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院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申7877号)关于林某婵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申7877号)

关于林某婵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债权人林某龙在一、二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龙观保、林某婵经营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龙观保、林某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判决在林某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龙观保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的情形下,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林某婵据此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林某婵案详情速览

在林某婵一案中,核心争议聚焦于债务的定性,即龙观保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林某龙与龙观保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而林某婵因与龙观保的夫妻关系被牵涉其中。

一审期间,林某龙提交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龙观保和林某婵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地,所负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龙观保和林某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林某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龙观保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于是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婵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林某婵依旧坚称二审判决存在错误,于是提出再审申请,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但她的申请理由因缺乏充分的理据,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堪称关键条款。该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这一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划出了清晰的界限。它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着重强调了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倘若债权人无法完成这一举证任务,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实际意义来看,此规定具有多重重要价值。它有力地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负债”,陷入债务困境。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该规定引导其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在出借大额资金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从而有效避免事后引发纷争,保障交易安全。

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与推理

在林某婵案件的一、二审过程中,债权人林某龙所提交的证据成为了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依据 。林某龙提供的证据清晰地显示,龙观保和林某婵共同经营着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这些证据或许涵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中明确记载了夫妻二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任职情况,表明他们在公司运营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可能包含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显示夫妻双方同为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经营流水账单,上面记录着夫妻二人共同参与资金往来、业务收支等经营活动的信息。

基于这些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推理,逻辑链条十分清晰。根据 “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基本原则,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既然经营所得归夫妻共有,那么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自然也应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案涉借款事实发生在龙观保和林某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林某婵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双方经济独立、互不干涉等情况下,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合理推断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而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推理过程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常理。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对债务认定的影响

在夫妻债务认定的复杂体系中,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考量因素,对债务性质的判定有着深远影响 。从法律逻辑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夫妻感情状况以及是否分居,与债务的归属紧密相连。当夫妻感情良好,即便因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原因两地分居,此时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且符合生活常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虽在空间上暂时分离,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的本质未变,双方在经济上仍相互依存,有着共同的生活目标和经济利益。

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并实际分居,情况则截然不同。当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主观上双方已丧失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也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家庭经济共同体的基础被削弱甚至瓦解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往往趋于中断,财产收入不再相互依存,各自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若此时仍将一方所负债务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举债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可能会使其无端陷入债务困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回到林某婵案件中,在一审判决时,由于林某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与龙观保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这一关键事实的缺失,使得法院无法认定夫妻双方经济关系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事实和债务发生时间,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倘若林某婵能够提供诸如分居协议、不同住所的居住证明、邻居或亲友关于夫妻分居情况的证人证言,以及夫妻双方经济独立、各自收支的财务证据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那么案件的走向或许会发生变化 。法院在认定债务性质时,可能会更加审慎地考量债务是否与林某婵存在关联,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从而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公平的判决。


上一篇: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