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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黑民再111号)
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予以审查——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2 年 7 月 20 日,贾某称通过于某将 178 万元现金借给了关某,而鲍某以某房地产公司 4 套在建楼房为此借款作担保。可借款到期后,款项却未得到偿还。于是,贾某将鲍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他们给付借款本金 178 万元及利息 30 万元 。然而,鲍某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辩称 2012 年是于某向关某借款 100 万元,自己是为于某作抵押担保,且在 2013 年于某涉嫌刑事犯罪后,关某已通过公安局将 100 万元借款归还完毕,抵押担保已失效,自己从未从贾某处借款,也未向其出具欠据,贾某无权依据 4 张收据向自己主张权利。这一来一回的争议,让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悬念。
2017 年 10 月 13 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鲍某和某房地产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贾某借款本金 178 万元,不过贾某关于利息 30 万元的诉求未得到支持,该项请求被驳回。这一判决看似为案件暂时画上了句号,但实际上只是纷争的开始。
一审宣判后,贾某、鲍某以及某房地产公司均对判决结果不满,选择上诉。然而,鲍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在上诉过程中,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照法律规定,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贾某则继续坚持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鲍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给付 30 万元利息。但遗憾的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于贾某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他原本期待通过二审能争取到利息部分的支持,却未能如愿。
鲍某对二审结果依旧不服,他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鲍某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原二审法院仅审理贾某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维持判决并无不当,且鲍某提出的再审请求与其在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等理由,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驳回了鲍某的再审申请。此时,鲍某似乎已经走到了诉讼的绝境,但他并未放弃,而是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
鲍某的坚持最终有了新的转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抗诉引发了案件的再审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过再审审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20)黑民再 111 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 12 民终 1446 号民事判决以及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 1223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案件又回到了起点,等待着重新审理,以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决。
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审查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度是基本原则,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常规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总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本案中,鲍某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却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后他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最终,他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才使得案件进入再审。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情况,法院通常会限制再审申请权。这是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考虑是否上诉,若轻易放弃上诉,就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 。但如果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突发严重疾病等正当理由,或者像本案中鲍某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原因未上诉,法院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其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毕竟,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程序的稳定性,更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如果仅仅因为当事人未上诉就一概不予审查再审申请,可能会导致一些有合理诉求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