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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桂10行终254号)——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送医院抢救,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结合发病原因、未及时就医事由、救治过程等证据综合考量应否认定“视同工伤”。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意义深远,它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从传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拓展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其背后的考量是,此类突发疾病很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存在关联,像一些职场人长期面临高强度的工作任务、长时间的加班,身体持续处于应激状态,极大地增加了突发疾病的风险,该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真实案例:黄某某的悲剧
田林县公安局辅警黄某某的经历,是这一规则在现实中的生动映照。2022 年 7 月 6 日 18 时 30 分至 7 日 8 时 30 分,黄某某经历了值班、夜查酒驾以及凌晨出警,在这期间,他就已自述头晕发热,身体发出了预警信号 。然而工作并未就此结束,7 月 7 日 16 时,他还参加了安保部署会。紧接着,7 月 8 日 6 时 30 分,黄某某又带病前往执勤路段,为某车队开展执勤护卫工作。在执行任务期间,他的症状愈发明显,出现了眼睛发红、声音沙哑等状况。
当日上午 11 时,护卫任务结束,黄某某回到交警大队。此时他还能自行走路,同事见状,赶忙叮嘱他尽快去医院检查。但黄某某考虑到自己身着警服,去医院可能会影响不好,再加上早上出勤太早,肚子也饿了,便打算先回家换衣服、吃点饭,补充一下体力后再去医院。于是,他回到了家中。可回家后,黄某某的病情急剧加重,出现了眼花、行走困难的症状,身体状况急转直下。15 时 48 分,他不得不打电话请求同事接自己去医院。同事迅速行动,15 时 53 分左右就将他送到了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但病情的发展极为迅猛,当夜,黄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百色市人民医院。7 月 9 日凌晨 3 时,他进入 ICU 抢救,然而最终还是没能战胜病魔,于当日下午 15 时 38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脓毒性休克致多器官衰竭。
黄某某离世后,田林县公安局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就其因病死亡一事,向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工作会议记录、医院的病案材料、黄某某的工资查询单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力求还原黄某某的工作轨迹以及发病救治过程,为他争取应有的权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7 月 31 日受理了该申请,可随后,却在 9 月 28 日作出了田人社工不认字〔2022〕03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黄某某为工伤。人社局认为,黄某某从上午 11 时左右回到县城并未听取同事建议马上去医院检查,而是回家 4 个多小时后才去医院治疗,此情况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这一决定,让黄某某的家属和单位难以接受,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诉讼。
争议焦点剖析
在这起工伤认定纠纷中,争议的核心聚焦于黄某某未径直送医这一行为,是否会成为其被认定为 “视同工伤” 的阻碍,以及如何判定其工作与疾病发作、最终死亡之间的内在关联。
从人社局的立场来看,他们秉持严格解释法律条文的态度,认为 “视同工伤” 认定中的发病、抢救、死亡应当是一个紧密相连、不间断的过程。黄某某回到县城后,未听从同事建议立刻前往医院检查,而是回家 4 个多小时后才去医院治疗,这一行为不符合 “径直送医院抢救” 的条件,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种观点严格遵循法条的字面含义,旨在维护工伤认定标准的确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宽泛解释导致工伤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影响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
然而,黄某某家属和单位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主张,黄某某是在连续执行高强度工作任务期间,身体出现不适症状,且症状在工作过程中持续加重。他未径直就医,是基于一些合理的生活考量,如换衣服、吃饭等,并非故意拖延救治时间。从他发病到最终死亡,整个过程在 48 小时之内,且疾病的发作与工作的劳累、紧张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 “视同工伤” 。这种观点更注重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考量劳动者的合理行为和权益保护,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未径直送医这一行为,就否定黄某某因工作引发疾病死亡与工伤之间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是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依据。这一法条的核心在于,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时,无论疾病类型如何,只要出现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就应视同工伤 。其立法本意是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工作中的劳累、紧张等因素可能成为突发疾病的诱因,将原本不属于传统工伤认定范畴的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之中。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工作时间” 和 “工作岗位” 应当作广义理解。“工作时间” 不仅包括正常的上班时间,还涵盖加班、值班等因工作需要而延长的时间;“工作岗位” 也不应局限于固定的办公地点,只要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都应被认定为工作岗位。像黄某某的情况,他在值班、夜查酒驾、出警以及执行安保任务等一系列工作过程中,身体逐渐出现不适症状,这些时间和地点都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
而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48 小时的起算点通常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截止点则是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时间 。之所以设定 48 小时的限制,一方面是考虑到在现代医疗条件下,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大多集中在这一时间段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平衡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避免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