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25/11/23 10:38:58 点击数:
导读: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构成名誉侵权(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沪0113民初27049号)参考案例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裁判要旨行为人没有合理事由擅自以发布悬赏广告方式,征集特定主体的“

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构成名誉侵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沪0113民初27049号 )

参考案例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没有合理事由擅自以发布悬赏广告方式,征集特定主体的“违法犯罪”线索,使一般公众产生该特定主体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2 8 3 17 40 分,昵称为 “郑某勇 Art” 的微信账号发布了一条内容极具指向性的悬赏广告。郑某勇在广告中声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广泛收集北京某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盟公司控股公司)法人杜某,上海某盟公司(法人孙某勇)及其控股公司上海某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及孙公司违反多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同时表示,对于提供线索证据(要求不得捏造、污蔑,需为发生既定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将依据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 200 元不高于 500000 元) ,由济南某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为发放,收集时间从 2022 8 6 日至 2022 9 5 日,还承诺如有重大线索提供者,会视情况再给予另外报酬。

8 9 日,上海某盟公司迅速委托律师向郑某勇发出律师函,这一举动旨在及时止损,要求郑某勇停止这种可能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以挽回公司声誉,并对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进行赔偿。

2022 8 10 21 02 分,“郑某勇 Art” 不仅没有理会律师函的要求,反而在微信朋友圈将律师函内容公之于众。仅仅 6 分钟后,即 21 08 分,再次发布了之前的悬赏广告,还嚣张地宣称 “加钱从明天起加钱。原有报酬基础上涨幅比例 50%! 等于是万分之 1.5!

法律层面的剖析

在法律的框架下,名誉权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清晰地表明:“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这就从根本上确定了名誉权的核心地位以及侵权的主要形式。名誉,作为对民事主体多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名誉权的核心所在。它不仅仅关乎个人的声誉,更是与民事主体在社会交往、经济活动等多方面的权益紧密相连。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这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得以体现 ,他们对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也就是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常常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次,该行为要指向特定的对象,不能是模糊不清、泛指的,必须能够让被侵权人明确知晓是针对自己。再者,行为人的行为需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仅是被侵权人自身的主观感受,更重要的是在客观上导致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周围人群对被侵权人的看法、评价发生了负面改变。最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名誉受损的结果是由该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

本案中的侵权判定

回到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中,郑某勇的行为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他在没有任何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上海某盟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的违法犯罪线索。从行为本身来看,这一悬赏广告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海某盟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却在社交平台上公然传播,这无疑具有违法性。而且,广告内容指向明确,特定的对象就是上海某盟公司及其相关控股公司,使得公司被精准地置于可能违法犯罪的负面舆论之中。

在社会影响方面,这则悬赏广告迅速传播,在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以及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等相关群体中广泛扩散。由于涉及违反多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使得一般公众自然而然地产生上海某盟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这种认识在无形中造成了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尤其是对于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商业信誉是其生命线,而郑某勇的行为使得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企业形象被严重贬损。在没有被立案调查或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悬赏广告传递的 “公司可能违法” 负面暗示,如同阴霾笼罩,让公司在商业合作、市场竞争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所以说郑某勇的行为与上海某盟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

经过深入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4 19 日作出(2022)沪 0113 民初 27049 号民事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全面且细致地考量了案件的各项因素,旨在最大程度地维护上海某盟公司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名誉。

判决要求郑某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这一举措从根源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散,避免对上海某盟公司造成更多的名誉损害,及时止损,防止负面信息继续传播。

郑某勇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上海某盟公司赔礼道歉 ,而且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这一要求确保赔礼道歉的内容真诚、恰当,能够真正起到弥补上海某盟公司精神损害、修复公司名誉的作用。如果郑某勇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照上海某盟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郑某勇承担 ,这一强制手段保障了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在经济赔偿方面,郑某勇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某盟公司经济损失 2000 元,同时赔偿上海某盟公司维权费用 5206 元 。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对上海某盟公司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虽然金额看似不多,但它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认定;维权费用的赔偿则是对上海某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付出成本的合理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鼓励被侵权方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对于上海某盟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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