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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2025年第十一期答疑实录)
问题四: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提问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王锦鹏)
答疑意见:第一,对于未登记的农村村民住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未登记建筑),一般应依法在作出征收公告或者征收决定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对于征收公告或者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范围内尚未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未登记建筑,有关部门应区分情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对于历史形成、符合一户一宅标准,具有部分审批手续或是通过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合法化以及依据补偿安置政策等规定具有其他合法权益情形的建筑,有关部门应依法调查认定,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偿后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避免“以拆违代替拆迁”;对于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权益的建筑,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定程序处理并依法强制拆除。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