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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住户是否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鲁行申26号)
参考案例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建筑区域的使用方式变更与楼下住户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楼下住户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楼下住户的原告资格认定
在本案中,楼下住户秦某个人是否具有就楼上共有部分(隔热层)违规改建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成为首要争议焦点。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
秦某作为 6 楼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与楼上隔热层存在直接物理接触,这种空间上的紧密联系形成了天然的相邻关系。原本隔热层是封闭的非居住空间,改造为阁楼后,使用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人员居住带来的活动干扰,比如日常的走动、家具挪动等产生的噪音,会打破秦某原本安静的居住环境,影响其居住安宁;承重变化可能对秦某房屋的结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一旦超出房屋设计的承重范围,就可能导致墙体开裂等问题,侵害其财产安全;漏水风险更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秦某家中出现的漏水问题,即便当时漏水与改造行为的因果关系尚未明确,但这种潜在且现实的影响,已使秦某与被告是否履行查处职责的处理结果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此外,隔热层虽属共有部分,但其共有属性并不排斥个体业主的特定权益保护。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集体性,不能成为剥夺受违规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体业主寻求司法救济的理由。当行政机关对侵害共有部分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时,相邻住户的权益受损最为直接,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符合《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亦体现了实质正义的司法导向。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是,被告山海天执法局以信访答复代替法定查处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已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履职需遵循法定程序与实质要求,信访答复绝不能替代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申请,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本案中,山海天执法局收到秦某的查处申请后,未履行该法定程序义务,未出具任何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文件,这明显违反了程序要求,使得秦某的申请在程序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知晓其申请是否被正式接纳处理。
从实体处理角度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8 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要求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山海天执法局虽进行了材料调取和实地查看,但未开展实质性的立案调查、证据固定、违法认定等工作,仅以信访答复形式回应,未作出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执法决定。信访程序侧重诉求沟通回应,主要是为了倾听民众声音、协调矛盾;而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终局性,有着严格的步骤和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山海天执法局的这种行为,属于未全面、适当履行法定职责,使得违规改建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权威性。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