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发布时间:2025/12/17 18:46:58 点击数:
导读: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渝05民终6314号)裁判要旨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

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5民终6314号)

裁判要旨

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成为了裁决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这一法条,犹如一道明亮的指引之光,为赵某局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它强调了婚姻中双方的知情权和诚实告知义务,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纳入了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局在知晓潘某婷隐瞒精神分裂症病情后,毅然依据此法律条款,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他认为,潘某婷在婚前仅告知其患有抑郁症,刻意隐瞒了更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这严重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使他在对潘某婷真实健康状况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做出了结婚的决定。

而在法庭上,证据成为了左右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赵某局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收集了多方面的证据。他提供了潘某婷的病历资料,上面清晰地记录着她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时间、病情描述以及治疗过程,这些病历资料如同铁证,直接证明了潘某婷在婚前就已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 。此外,赵某局还找到了潘某婷的就诊医生,医生作为专业证人,出庭作证,详细阐述了精神分裂症与抑郁症在症状、治疗方式以及对生活影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进一步强调了潘某婷隐瞒病情的严重性 。同时,赵某局还提供了他们婚后的一些聊天记录和生活照片,从这些记录和照片中,可以看出潘某婷行为举止的异常,以及这些异常给他们的婚姻生活带来的困扰。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赵某局的诉讼请求。而潘某婷一方,面对赵某局提供的强大证据,却难以提出有效的反驳。她无法解释为何在婚前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病情,也无法证明自己的隐瞒行为没有对赵某局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在法律的严谨审查和证据的有力支撑下,法院的裁决变得清晰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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