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冻结国家机关账户,应当对账户内的资金性质进行审查并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20 19:04:29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冻结国家机关账户,应当对账户内的资金性质进行审查并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处理(最高法裁判观点:(2024)最高法执监648号)裁判要旨国家机关担负相关行政职能,其账户内的资金不一定属于其所有,执行过程中应当查

人民法院冻结国家机关账户,应当对账户内的资金性质进行审查并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处理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4)最高法执监648号)

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担负相关行政职能,其账户内的资金不一定属于其所有,执行过程中应当查明款项性质并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处理。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贵州高院(2023)黔执复507号执行裁定,并驳回长顺县某某局异议请求。主要理由,1.遗漏复议请求事项因而错误适用审理程序。长顺县某某局异议请求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州中院)、贵州高院裁定予以认定案涉资金不属于长顺县某某局,则该异议的提出及审查均系对执行标的进行了实质审查,不符合现有法律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2.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中认定长顺县某某局被冻结账户确实存在资金混同已经导致不能认定账户不能被冻结,但是却又裁定对混同资金予以解封。3.适用法律错误。贵州高院曾发回重审要求黔南州中院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对长顺县某某局异议账户是否能够冻结进行审查,但贵州高院的同一审判组成人员在复议裁定中未体现法律或司法解释。4.于法于理,长顺县某某局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综上,资金存放于长顺县某某局基本账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而专用账户的申请开立,需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长顺县某某局未提供此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黔南州中院扣划的资金账户显示为基本户、一般户,金钱作为种类物,其脱离了特定账户无法识别其性质,故长顺县某某局关于冻结资金为专用资金的异议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性质进行审查并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处理。首先,长顺县某某局属于国家机关,担负相关行政职能,其账户内的资金不一定属于其所有,执行过程中应当查明款项性质。长顺县某某局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不是案外人,其提出案涉资金用途被特定化,不属于长顺县某某局自有资金,不应冻结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黔南州中院针对长顺县某某局提出的异议按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银行账户0409********号、账户2491********号、账户2358********号内的国家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银行账户内的党费和教育基金会捐赠款项,用于资助优秀贫困生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非该局自有资金,该局仅有代管义务。账户3461********号内的资金,主要为长顺县某中学工程款结余及长顺县多家学校及幼儿园工程项目施工质保金,均不属于长顺县某某局的自有资金。黔南州中院裁定对上述款项解除冻结,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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